索引号: 001008003015020/2025-09771 主题分类: 水利
文 号: 温水政发〔2025〕5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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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1-03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18-20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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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03 14:5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水利局 字体:[ ]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25〕9号)总体要求,深入查找和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标后履约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水利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标后检查对象、频次及方式

根据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督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标后检查,每个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可采用“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也可结合质量与安全监督开展检查。

二、标后履约重点检查内容

1.压实项目法人首要责任。重点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是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否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否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是否及时组织验收;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附件1-1)。

2.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是否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设计;是否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是否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等(附件1-2)。

3.夯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是否偷工减料;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是否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是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等(附件1-3)。

4.强化监理单位责任。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是否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是否按规定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附件1-4)。

5.强化其他单位责任。重点检查检测单位是否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的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从事检测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检测单位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等。重点检查供货商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技术参数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等情形;是否兑现招标特殊要求以及投标承诺(附件1-5)。

三、标后履约问题处置方式

1.合同违约处理。发现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存在未履行合同约定情形的,督促或责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行政处理(处罚)。发现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存在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签署责任主体违法违规事实确认单(见附件2),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采取通报、约谈、信用扣分、停工整改等方式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立案处理或移交相应权限部门处理。

3.线索移交处理。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发现有人员违规违纪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项目法人主管单位或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四、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标后履约事先提醒机制。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人、中标单位法人及项目经理等进行事先提醒,或以书面告知等方式要求中标单位诚信履约,依法依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

(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温州市水利网站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各单位和个人举报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合同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等履约情况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系统”中填报本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指导项目法人按季开展在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鼓励招标人择优选取信用好的企业,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标后检查主要事项清单.docx
                  2.责任主体违法违规事实确认单.doc

       

温州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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