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51号)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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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市司法局牵头对市政府现行有效的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本次清理共涉及市政府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经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形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市政府以及市司法局网站就该专项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9日,《通知》完成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涉及3个招标投标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确定1件继续有效,1件予以修改,1件废止。具体为: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25〕9 号),继续有效;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予以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司法局 联系人:陈先豪 联系电话:0577-88967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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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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