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5-0995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办〔2025〕6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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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2-30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20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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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31 09:2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用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恢复(开垦)或恢复(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向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恢复(开垦)相应的耕地或者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征收标准为375元/平方米。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用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凭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全额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省级耕地开垦费统一由财政部门缴纳,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省级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后,通知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费用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各区范围内项目向属地区级财政部门缴纳,功能区范围内项目向市财政部门缴纳。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对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地区,收取的资金原则上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各地应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级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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