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5-0996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办〔2025〕6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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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2-30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202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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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特殊群体关爱帮扶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31 14:5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加强特殊群体关爱帮扶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特殊群体关爱帮扶若干举措

为持续帮扶困难群众、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提出如下举措:

1.对低保低边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2万元。(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对市区符合条件的困难计生家庭,经认定后给予每户1500元-4000元补助。对市区计生困难家庭子女,经认定后,按高中2000元/人、大学4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全市符合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由市级给予投保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对符合条件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试行长效针剂注射治疗,经评估认定的患者享受相关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减免,最高不超过7000元/年。(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扩面至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内资助对象,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按不低于省级结算标准的1.6倍执行,已按超1.6倍执行的地区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5.对符合条件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工作的非市区户籍公交、环卫工作人员,可定向统筹安排实物配租房源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分配和维护;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家庭人数为1-2个人的,每月租赁补贴300元;家庭人数3人以上的,每月租赁补贴400元,发放租赁补贴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6.对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每户每月15度用电减免和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及视听维护费帮扶,其中市区属于城镇管网供水用户的给予每户每月5吨水减免,属于管道天然气用户的给予每户每年60立方米天然气减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7.市区196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在政策执行期范围内年满65周岁老人乘坐公共交通(包含轨道交通)可享受5折优惠,市区1960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老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包含轨道交通),市区持证残疾人、困难群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包含轨道交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交运集团、市铁投集团)

8.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已高于该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调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附  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除明确限定为市区外(市区是指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市级功能区)。本规定适用对象原则上为温州户籍的个人或家庭,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低保”“低边”分别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困难群众”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特困人员对象,包括低收入农户。

2.本政策补助或减免类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或原渠道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原有各类补助或减免额度超本规定标准的,不降低标准,就高执行。同一人同一年度享受同级财政同类助学补助、住房租赁保障时,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3.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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