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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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理解《办法》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18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就全省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提出指导意见,并明确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亟需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强化行业管理手段,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依据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二)《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 (三)《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 (四)《关于调整生活居民用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2016〕370号); (五)《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2〕50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征收单位、征收计量、部门职责等方面明确了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征收范围 《办法》明确市区自备水水源征收对象范围为市区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办法》明确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城市供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当前参照《关于调整生活居民用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2016〕370号)《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2)502号)价格要求,后续根据市发改委对水价的调整同步执行。 (三)征收单位 《办法》明确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各区(功能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征收。 (四)征收计量 《办法》明确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按照《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城管、发改、财政、水利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六)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 (七)其他 《办法》自202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金坚 联系方式:0577-88150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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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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