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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 2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年度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列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调研、起草工作(文稿采用段落式),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二、未纳入年度目录而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市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起草单位归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立项。 三、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不予合法性审查,市政府不予审议。 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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