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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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促进土地要素有序流通,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有效利用水平。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22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阐述了《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和二级市场交易的概念。 (二)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概念及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内容。 (三)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行为。规范了以有偿方式取得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明确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四)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明确抵押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依规设置抵押权;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手续;进一步释放抵押权能,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 (五)强化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工作保障。明确以自然资源部统一建设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强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和税务征缴等业务的衔接;规范交易流程,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 (六)其他。明确了本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 四、重要举措 针对我市二级市场尤其是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重点对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政策进行细化: 一是明确“标准地”转让的管理要求。地块转让时,相关部门要根据“谁提出、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和出让合同的履约情况依法依规依约进行监管,符合合同转让相关约定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即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单位要先对项目投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再由属地经信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转让行为是否符合项目投资合同对转让限制的相关约定。属地资规部门要对出让合同约定的产权转移限制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地块转让后,属地政府指定单位要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 二是明确优先回购的实施主体。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标准地”的优先回购制度,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享有优先收(回)购权的,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指定属地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实施主体统一收(回)购,便于地块的统一管理和后续开发利用。 三是完善“标准地”股权转让的管理。强调了属地市场监管、税务、经信部门要强化企业股权转让的联动管理,在“标准地”出让后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属地经信部门、市监部门要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形成股权转让监管的有效联动机制。 五、实施日期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仇玲燕 联系方式:0577-88367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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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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