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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现将温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自2025年4月30日起,原已划转但未列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的行政处罚事项,交还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交还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通告〔2020〕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的通告》(通告〔202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第二批)的通告》(通告〔2022〕2号)不再执行。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温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清单》同步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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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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