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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温政发〔2024〕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结合实际安排)、风险评估(结合实际安排)、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报市委同意后,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决策结果;涉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企政策文件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必要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承办单位应当在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决策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年度目录编制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事项,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立项审批、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提示相关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及时抄告市司法局。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市级“十五五”重点专项(区域)规划,以及本年度需要市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其他重要规划(提请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除外),交由各承办单位纳入市级部门重大决策目录,落实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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