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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在温高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激发人力资源新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举措: 一、支持在温高校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向在温高校充分放权赋能,遴选具备条件的高校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重点围绕我市“5+5+N”产业、急需紧缺领域,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温高校根据专业设置,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相应职业(工种),2026年底前,符合职业(工种)申报条件的专业实现自主评价基本覆盖。在温高校所设专业暂无对应职业(工种)的,支持在温高校开展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开发和考核,鼓励学生考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二、鼓励在温高校承担社会评价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在温高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积极参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趋势,面向其他院校学生及各类社会劳动者提供高质量的技能评价服务,2026年底前实现在温高职院校社会评价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突出院校学生技能培养。发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主渠道作用,各院校应优化课程设置,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推进“课证融通”,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实操能力,确保专业教学与技术进步、产业变革同步,将职业标准、岗位技能要求融入教育教学中,严格把握技能评价标准,推动课程教学与技能培训相互衔接、学科考试与技能评价有机融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全面推行中职学校学生职业技能评价。支持中职学校申请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2026年底前实现中职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全覆盖,倡导鼓励学生考取职业技能证书,以证书赋能成长、增值就业,作为毕业发展的自选提升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在温高校、中职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可享受1次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技能评价补贴的,不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院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按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见附表)和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人数发放补贴给院校,计入学生享受技能评价补贴次数。(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职业技能取证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证书取证率”分别纳入市属高校、中职学校年度综合考核,以考核导向锚定“技能育人”目标,推动院校全面落实“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七、推动技能证书纳入学分体系。各在温高校建立证书与学分兑换机制,充分依托学分银行制度,按照统一标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对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在内的各级各类学习成果进行存储、积累与转换,通过学分制度鼓励学习者参与技能培训,激发学生提升技能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八、强化“技能育人”激励机制。鼓励院校教师参与职业技能工种评价题库开发工作,相关项目经立项审批且题库通过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相关成果可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市属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证书取证率考核结果纳入高校知识价值激励性政策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 温州市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
备注:产业类别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的《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确定,不在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按生活服务类执行。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温高校、市属中职学校、区属(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市级功能区)中职学校及其毕业学年学生。 2.资金安排。本政策补助资金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列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列支的,均按照财政体制分担。 3.名词解释。(1)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2)职业技能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对本政策实施之前,院校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已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上备案开班的技能评价项目,并在2026年9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补贴标准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申报指南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后,我市其他已发布的技能评价补贴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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