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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对市区港口国四柴油货车实施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一)管理对象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年3月3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二)禁用区域 下列区域,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鹿城区:除藤桥镇、山福镇以外的行政区域; 2.龙湾区:全部行政区域; 3.瓯海区:除泽雅镇以外的行政区域; 4.洞头区:灵昆街道、昆鹏街道、霓屿街道、北岙街道(仅洞头岛和大三盘岛)、东屏街道(仅洞头岛)、元觉街道(仅状元岙岛)、大门镇(仅大门岛和小门岛)的行政区域。 二、市区港口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域 (一)管理对象 本通告所称国四柴油货车,是指符合国家第四排放阶段标准的柴油货车(含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的柴油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等。 (二)限行区域 下列港口区域,全时段禁止国四柴油货车通行: 1.瓯江港区龙湾作业区:下坦路-机场大道-龙湾河沿线-江堤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2.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灵霓大道-半岛北路-江堤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3.状元岙港区:G330国道状元岙段-通港公路(活码线)-江堤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4.大小门岛港区:小门岛环岛公路-小门隧道-LNG保障通道-江堤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三、特殊情形规定 执行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任务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军队、武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适用本通告禁用、限行规定。 四、管理要求 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限行区内行驶国四柴油货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通告〔20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图: 1.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2.龙湾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3.瓯海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4.洞头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5.瓯江港区龙湾作业区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 6.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 7.状元岙港区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 8.大小门岛港区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图1 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附图2 龙湾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附图3 瓯海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附图4 洞头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附图5 瓯江港区龙湾作业区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 附图6 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 附图7 状元岙港区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 附图8 大小门岛港区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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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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