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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指导意见 为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经营使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发包、出租、出让、入股、采购、服务、建设、处置等经济活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 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标的,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经营用货币资金、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采购的物品、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等。 二、基本要求 (三)依法依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一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四)平等公正。订立合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市场定价机制确定合同标的价格,资源性资产发包、经营性资产出租、投资入股和物资采购参照同类市场价格确定基础定价,大额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基础价格。达到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标的额标准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五)主体适格。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其他村级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了解,发现对方当事人属于失信当事人或者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与其订立合同,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六)格式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要素完备、内容清晰,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的,要组织审核修改。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等信息;合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等信息;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期满收回标的物;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联系人、联系方式;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和合同订立地点、订立时间等。标的物为动产的,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具体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或者不动产单元号等信息,约定地上新建建筑的归属,以及征收征用补偿款项的分配等内容;涉及家庭承包经营的,还应当包括参与承包经营的家庭成员信息。 (七)期限合理。合同履行期限,应当根据标的物分类确定,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集体资源性资产承包合同期限,要有利于承包方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合理确定。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建议一般不超过五年,确有必要可经民主决策等程序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对合同履行期限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订立流程 (八)民主决策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订立合同事项依法依规实行民主决策。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合同,应当落实“五议两公开”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的示范性流程。 (九)合法性审查前置。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开展合法性前置审查,可以重点对标的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金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结合实际另行明确起算金额)的经济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落实合法性审查前置,结合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条款)修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布招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前,可以自行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力量开展合法性审查,也可以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 (十)签订书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或者合同各方逐页签名。合同一般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一份。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法人的,订立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订立合同须由其本人签字。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合同,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对于标的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可以办理公证。 (十一)审计监督和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浙农经管”系统上传合同资料,依法接受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指定人员负责,将合同原始资料即时归档、装订成册,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因情况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上传至“浙农经管”系统。 四、合同履行 (十二)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资源性资产合同履行,监督对方不得改变资源性资产用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经营性资产合同履行,监督对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投资入股合同履行,应当跟踪掌握投资入股项目情况,监督对方使用投资入股的集体“三资”,防止挪作他用;合同到期收回资源资产后,对欠缴承包租赁费用、入股分红资金等,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管理。承包(租)方对承包(租)资源资产进行转包(租)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事项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十三)及时收取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价款,切实保障集体财产权益,合同价款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租赁)期限较长的,应当充分考虑物价变化因素,协商确定价格动态调整(递增)条款,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协商缓缴、少缴价款等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十四)核对合同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账核实合同收益情况,合同收益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承包(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民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 五、指导监督 (十五)明确乡级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三资”管理责任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并加强合法性审查机构建设,配备与审查任务相适应的法审员、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机构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一般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及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十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浙农经管”系统使用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业务指导,制订审查服务操作指引。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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