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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市政府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2〕9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5〕1号),予以废止。 二、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24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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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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