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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促进工商业用地高效配置与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18 18:03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2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开展杭甬温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允许我市在创新产业用地配置方式、盘活存量土地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这一顶层设计为我市深化工商业用地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制度创新,推动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自由流动。当前,我市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亟需引导工商业用地从增量开发转向存量优化、从单一功能转向复合高效利用,以“空间革命”回应“发展之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由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二、制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经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供给 持续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6〕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存量空间提质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5〕2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精准配置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1号)、《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5〕83号)等。

三、适用范围

温州市域范围内的存量及拟新供应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包括6大部分,17条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深化工业用地多元保障与精准配置机制。这部分主要包含健全项目评价机制、推行多元供应方式、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促进海地统筹利用等内容。健全项目评价机制方面,主要吸纳总结了“数据得地”建立优质项目库等做法。推行多元供应方式方面,《实施意见》主要吸纳总结了“产业准入+限地价限税收+公开摇号”工业用地配置机制改革内容。降低产业用地成本方面,根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管控要求,提出工业项目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并允许分期缴纳,为企业降本减负。促进海地统筹利用方面,结合前期先行先试经验,提出探索“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新模式,充分利用我市海洋资源优势,优化用海审批流程,为产业落地争取更多发展空间。

(二)完善商服用地动态优化与综合开发机制。这部分主要包含加强规划动态优化、鼓励地下空间开发、保障零星产业用地等内容。规划动态优化方面,主要是评估已建商服空间的使用情况,视情对尚未供应的商服用地进行规划调整,以适应“十五五”以存量空间盘活利用为主的新发展要求。鼓励地下空间开发方面,《实施意见》主要吸纳总结了前期的管理制度及多年实践经验,重点提出分层、分类、分用途的地价支持政策。保障零星产业用地方面,根据上级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最新要求,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产业项目落地的规划支持举措及路径。

(三)优化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与监管机制。为服务总部经济、研发类的产业项目,我市将该类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这部分主要包含完善开发利用体系、规范产权登记转让等内容。完善开发利用体系方面,综合考虑与普通工业用地的价格衔接,出让起始价不可分割部分按不低于商务办公楼面价的35%确定,可分割部分按不低于商务办公楼面价的50%确定,重点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范产权登记转让方面,重点对分割转让进行限制,整体持有≥50%,避免套利投机,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发展。

(四)推动存量用地提质增效与混合利用机制。这部分主要包含支持用途合理转换、鼓励土地混合利用、优化工业规划指标等内容。支持用途合理转换方面,允许老旧工业用地永久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或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推动存量空间提质增效。鼓励土地混合利用方面,支持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适度混合、兼容,增加利用的灵活性,满足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优化工业规划指标方面,在满足相关承载要求下,工业用地容积率宜高则高,经论证可将容积率上限上调至3.0,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上限上调至60%、40米。工业绿地实行片区统筹、总量平衡管控。片区绿化总量达标后,单地块绿地率不设下限,以技术路线创新系统破解土地紧缺矛盾。

(五)实施规划近远期管控与短期利用机制。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城市更新的最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空闲土地的短期利用。这部分主要包含编制短期利用规划、规范短期利用审批等内容。编制短期利用规划方面,提出优先支持公益性、生产性用途等区域短板功能,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规范短期利用审批方面,聚焦供应方式、使用年限、收回约定等内容,并要求不进行高强度开发、不得影响远期功能实施、规范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为短期利用明确了依法依规的落地路径。

(六)构建全流程审批服务与闭环监管机制。这部分主要包含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严格项目转让审查等内容。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方面,支持商业、工业项目分期建设,允许以立项文件为依据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工程规划许可对应范围组织。加强合同履约监管方面,强调加强项目“双合同”履约管理,要求对违约行为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强化政策刚性兑现。严格项目转让审查方面,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对限制转让、优先回购等内容加强审核监管,并及时联动共享股权转让信息,确保合同全面履约,保障产业用地持续、健康发展。

五、关键词解释

(一)地下空间。本实施意见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地下空间)。

(二)“双合同”履约监管。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等合同条款,对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投产、达产验收、项目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环节及企业经营阶段产出贡献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约定的项目投资强度、产值(销售额)、税收、产业类型等各类指标进行履约监管。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周苗苗

联系电话:0577-88367481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