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升在温高校、中职学校毕业生技能水平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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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增强毕业生个人竞争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夯实我市产业发展根基,结合温州实际,现制定《关于提升在温高校、中职学校毕业生技能水平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若干举措》围绕评价体系建设、补贴配套支持、取证考核导向、成果激励转换等内容,提出8条针对性政策,旨在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鼓励引导院校和学生参与技能评价,提高技能就业能力。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移交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5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4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举措主要内容。《若干举措》围绕评价体系建设、补贴配套支持、取证考核导向、成果激励转换等内容,全面提升院校学生技能水平,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主要包括8点举措,分别为支持在温高校自主开展技能评价、鼓励在温高校承担社会评价服务、突出院校学生技能培养、全面推行中职学校学生职业技能评价、加大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职业技能取证考核力度、推动技能证书纳入学分体系、强化“技能育人”激励机制等。其中,我们将在全省率先支持各院校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引导各院校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教学,支持各院校推行“课证融通”,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通过给予一定评价补贴、毕业生“职业技能证书取证率”纳入综合考核等系列举措,引导各院校组织动员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提升技能就业能力。 (二)附表说明。附表为温州市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是根据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结合我市院校组织学生参与职业技能证书考核的评价成本和财政承受力等因素,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职业工种的项目类别及等级确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 四、注意事项 (一)资金安排。《若干举措》中涉及的技能评价补助资金,各地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列支,并按照财政体制分担;各地未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有结余的,可结合本地政策,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二)名词解释。《若干举措》中的“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若干举措》中的“职业技能证书”是指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适用对象及实施期限 适用对象为在温高校、市属中职学校、区属(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市级功能区)中职学校及其毕业学年学生。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政策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人:金旺顺 联系电话:0577-8909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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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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