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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部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01 17:40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基准》)已于2026年6月1日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1月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对破坏保护区标志、未落实黄龙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扩散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瓯柑保护管理执法实践,我局研究制定了《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部分)》,以推进《条例》有效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

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

4.《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5.《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

三、主要内容

《基准》针对《条例》设定的两项行政处罚事项,设置了“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裁量阶次,明确了各阶次的适用情形与处罚标准。

1.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区保护标志的处罚裁量

应当不予处罚:因过失或紧急情况导致标志在保护区内移动,标志仅移位未破损,并在发现后及时修复的;或者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标志仅移位未破损,并及时恢复的。

减轻处罚:标志被破坏后及时修复的,处80元罚款。

从轻处罚:标志被破坏后,有采取减轻破坏标志造成损失措施的,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处220元以上34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多次违法或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处3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对未落实黄龙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扩散的处罚裁量

应当不予处罚: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减轻处罚: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疫情扩散面积在10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处2200元以上34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两次及以上违法、疫情扩散面积在50亩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处3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期限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部分)》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五、政策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季君策      
  联系电话:0577-86068665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