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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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5年1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6号)文件,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6号) 三、主要内容 市本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执行。今后省级部门对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有调整的,市本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解读人:刘建宇 联系电话:0577-8909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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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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