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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25 14:4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及目的是什么?

2010年,《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公布施行,我市正式推行物业保修金制度。随着房地产业需求和发展,业主对住宅物业使用质量和安全也提出了新需求。由于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不利于解决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破解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退还难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此外,根据上级法制部门工作要求,自2024年11月14日起,我省已停止实施住宅物业保修金强制交存制度,对新增项目不再要求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五)《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六)《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

三、《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一条第(一)项明确,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4年11月14日前交存的保修金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规范的保修金管理范围为2024年11月14日之前交存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项目,对2024年11月14日之后的新建项目不再强制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

四、《办法》在保修期限和范围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四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办法》第四条同时明确,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3.全装修商品房交付的,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得低于两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其他内容的保修期限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首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

五、《办法》在住宅物业质量问题处置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六条明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首要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同时规定,相关业主、业主组织等认为物业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与建设单位先行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的,可向项目所属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介入协调处置。

六、《办法》在保修金退还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九条明确申请退还的主体、时间及公示期限;在学习借鉴杭州等兄弟城市优秀做法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了公示期间争议解决路径,即保修期届满之日仍存在保修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六个月内解决争议,逾期未就争议事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并启动退还程序,将有效破解保修金退还难问题。

七、《办法》还做出了哪些新规定?

《办法》第七条明确,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六种具体情形,有效避免其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的模糊应对、拖延时间、推诿责任等行为,确保保修工作及时开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吕颖璐

联系方式:0577-89997005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