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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09 16:2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2024年6月28日,国家层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1月9日,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规定为行政村提供行政合法性审查服务。2025年12月5日,温州市政府出台《温州市涉公合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规定》(温政办〔2025〕58号),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或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开展合法性审查。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正确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及《浙江省加快建设高水平现代法治政府行动计划(2025-2027年)》(浙政办发〔2025〕37号)、《温州市涉公合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规定》(温政办〔2025〕58号)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发包、出租、出让、入股、采购、服务、建设、处置等经济活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有哪些基本要求?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并契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依托市场定价机制确定标的价格;需确保签约主体适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其他村级组织代为订立合同,同时保障合同要素齐全完备,涵盖当事人信息、标的详情、价款支付、履行要求、期满处置、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必备内容,且需结合标的物类型,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原则合理设定合同履行期限。

(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需履行哪些流程?

1.严格落实民主决策程序,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合同,依法依规落实“五议两公开”。

2.实行合法性审查前置制度,可以重点对标的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合同落实合法性审查前置,可以自行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力量开展合法性审查,也可以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

3.统一签订书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4.落实审计监督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浙农经管”系统上传合同资料,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合同原始资料即时归档、装订成册,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专人负责。

(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后如何规范履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后,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按时足额收取合同价款,认真核对、核实合同收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收益足额到位、不流失、不遗漏。合同收益作为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

(四)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职责如何划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业务指导;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关键词解释

“三资”即农村集体三资,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的总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包括现金存款、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是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的核心管理对象。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先豪(市司法局)、李庆宝(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7-88967531、88968856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