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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温州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对市区港口国四柴油货车实施限行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15 17:53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当前,移动源排放污染已成为我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为有效控制我市移动源污染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亟需扩大温州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对市区港口国四柴油货车实施限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4.《浙江省2026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美丽办〔2026〕21号)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管理范围

2026年10月15日起,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鹿城区:除藤桥镇、山福镇以外的行政区域;

2.龙湾区:全部行政区域;

3.瓯海区:除泽雅镇以外的行政区域;

4.洞头区:灵昆街道、昆鹏街道、霓屿街道、北岙街道(仅洞头岛和大三盘岛)、东屏街道(仅洞头岛)、元觉街道(仅状元岙岛)、大门镇(仅大门岛和小门岛)的行政区域。

(二)国四柴油货车通行管理范围

2026年10月15日起,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国四柴油货车通行:

1.瓯江港区龙湾作业区:下坦路-机场大道-龙湾河沿线-江堤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2.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灵霓大道-半岛北路-江堤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3.状元岙港区:G330国道状元岙段-通港公路(活码线)-江堤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4.大小门岛港区:小门岛环岛公路-小门隧道-LNG保障通道-江堤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四、关键词解释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年3月3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二)国四柴油货车

国四柴油货车指符合国家第四排放阶段标准的柴油货车(含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的柴油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等。

五、常见问题解答(Q&A)

Q1:本次禁用区和老政策最大区别是什么?

A:原有禁用区仅管控鹿城区核心合围圈,本次通告将禁用区扩展至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以及洞头区中心城区及相关行政区域。

Q2:哪些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

A:属下列情形的,均纳入禁用范围:一是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Q3:市区港口哪些货车不能进港?

A: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驶入港区合围区域,国三及以下货车全市早已限行,国五、国六、新能源货车可正常疏港。

Q4:应急抢险机械、救援车辆会被处罚吗?

A:执行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任务的机械,以及军队、武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适用本通告禁用、限行规定。

Q5:相关经营主体老旧设备应如何平稳过渡?

A:经营主体可结合设备状况统筹安排: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通过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清洁能源或达标机械实现合规;对港口集疏运用车,可逐步采用国六及新能源货车、拓展海铁联运与外围接驳。

六、注意事项

受限车辆应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限行区域。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限行区内行驶国四柴油货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黄华锋

联系方式:0577-89881506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