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 2023
    · 2022
    · 2021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2015
    · 2014
    · 2013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5-12-24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管委会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管委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职能、政策文件、政务动态、重大决策、财政管理、建设项目、招商选资、行政执法、收费项目、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管委会信息公开办(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1楼1122室)索取管委会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www.wetdz.gov.cn)。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办(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1楼1122室,电话:0577-86968669,传真:0577-86968669,工作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20-5:20;冬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1:50-4:50)。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的“政府机构”(http://www.longwan.gov.cn/col/col1229242392/index.html)查阅区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如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可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可向申请人所在街道及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需申请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域使用、海岛保护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点击此处转到申请页面)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