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6-07-22 11:3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8条。

1.关于第(一)条第二款,有建议提出“本细则所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的表述不妥,特别是对于“证据确凿”的用词存在歧义,可修改为“本细则所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处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2.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建议提出“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外观设计专利及技术方案不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简易程序案件”表述不妥,“技术方案不负责”定义不明,可修改为“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外观设计专利及技术结构清晰、比对难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简易程序案件”更妥。

3.关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建议提出可修改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予以初步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逻辑表达会清晰一些。

4.有建议提出,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可以精简归并为一条。

5.有建议提出,第(十三)条对于裁决书内容的要求,应当将否定性表述改为肯定性表述。可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裁决文书,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载明争议焦点、事实认定理由及法律适用依据,确保当事人清楚裁决结论的形成过程。”

6.有建议提出,对于第(十四)条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为通用送达方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均可使用,可删除。

7.有建议提出,第(十五)条的内容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已经有体现,可删除,避免赘述。

8.有建议提出,第(十八)条的内容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致,直接引用已有条文即可。

二、意见处理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