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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补贴标准
  • 0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 0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认定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 0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 0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 0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 04. 其他重度残疾人:

    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申领和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

受理

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初审

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审核

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审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常见问题
  • 应享未享问题

    加强政策宣传讲解,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发送提醒信息(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我省目前采取发放政策告知书、电话等方式。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精神、智力残疾人因病耻感不愿意申请),已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等告知但并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受理,不予补发。主动提醒记录要留存备查。

  • 养老补贴衔接问题

    我市暂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原99号文件: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 孤儿补贴衔接问题

    必须发: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国发〔2015〕52号)怎么发?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发放形式和使用办法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方式一:将补贴直接发放给孤儿本人,18周岁后再由其直接使用
    方式二:将补贴直接发放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使用,作为残疾孤儿提供护理服务的费用
    方式三:将补贴以服务形式发放给儿童福利机构

  • 残疾人证过期问题

    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期满换证的,可根据残疾人证过期月数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

  • 监狱服刑问题

    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判决生效,以真正进入监狱服刑时间为准。保外就医问题。

  • 外省对象申请问题

    外省户籍残疾人向本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 受理。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在全国系统接收我省推送的申请信息。全国系统自动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由受理地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 其他重复享受问题

    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