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我局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温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上级要求,负责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组织结构。主要包括:领导成员;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联系方式;投诉咨询等。

(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部门规范化文件、政策解读;通知公告等。

(三)人事任免。 

(四)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五)计划总结。主要包括:发展规划、计划总结等。

(六)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enzhou.gov.cn)或“温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wzmz.wenzhou.gov.cn/)上查询。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wenzhou.gov.cn和http://wzmz.wenzhou.gov.cn/)。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包括政务新媒体(“温州民政”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单位)申请获取。本部门(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日) 14:30—18:00(夏季日);办公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2299号;联系电话:0577-89985027、0577-89985022;传真:0577-89985027;邮政编码:325000。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点击此处转到申请页面)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受理

公开办根据申请件的内容(包括指定受理点转来的申请件),进行预审查,认为申请件属无效申请或非本机关公开义务的,由公开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即可答复办结;如认为属依申请范围的,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填写《温州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件转送有关处室处理。有关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公开的,提供信息文本附《处理单》后,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签;如不同意公开的,要注明理由,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签。有关领导审签后,由公开办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提供方式提供,当面提供的,申请人应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本上签收。指定受理点转办的申请件办结后,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书面告知指定受理点。

4、答复申请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答复时限

1、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排体系及分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一、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民政局信息内容。

二、信息分类

温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文件、人事任免、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5个一级类别和13个二级类别。

 

       附件1、温州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

温州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简易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