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20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温州市外办)相关信息,特编制《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温州市外办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本机关综合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00号市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冬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77-88966962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温州市外办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温州市外办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温州市外办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建议提案、收费项目、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温州市外办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温州市外事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温州市外办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21楼)或温州市档案馆、图书馆查阅索取温州市外办有关信息。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市外办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市外办领导及分工情况;市外办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以市外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外办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3.计划总结。主要包括:市外办相关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提供标题、索引号检索;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组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部门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 http://fao.wenzhou.gov.cn/)或 “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enzhou.gov.cn)上查阅。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温州市外办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fao.wenzhou.gov.cn/)。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包括“温州外事”为主账号的政务新媒体矩阵、报刊、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温州市外办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温州市外办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我办申请获取。我办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2107室,联系电话:0577-88966962,传真号码:0577-88966961,电子邮箱:wzswqb@126.com,邮政编码:325009。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温州市外办申请公开本办的信息,应填写《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温州市外办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温州市外办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我办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市本级)”(网址http://ysqgk.wenzhou.gov.cn/ysqgk/ysqgkweb/index.jsp)在线提交申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我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温州市外办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对不属于温州市外办掌握的信息,我办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温州市外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办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温州市外办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办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办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处理程序和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请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