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次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0号市行政大楼18号楼6、7、14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7-88580015;传真号码:0577-88580007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如下:

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日期。

(一)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内容。

(二)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组织机构、动态要闻、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策法规、互动交流等6个一级类别和23个二级类别。

温州市卫健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温州市卫健委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温州市卫健委领导及分工情况;温州市卫健委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动态要闻。主要包括:新闻动态,图片新闻,要闻。

(3)政务公开。主要包括:通知公告;政策文件;政策解读;人事任免;规财计划;招标采购;健康科普等。

(4)办事服务。主要包括:跳转温州市卫健委办事服务。

(5)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普法园地。

(6)互动交流。主要包括:领导信箱、我要咨询,意见/建议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温州市卫健委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温州市卫健委门户网站”(http://wjw.wenzhou.gov.cn/)上查阅。

编排体系: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温州市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jw.wenzhou.gov.cn/)。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包括“健康温州”为主账号的政务新媒体矩阵、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2.公开时限。温州市卫健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范围。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除温州市卫健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温州市卫健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温州市卫健委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市卫健委办公室(办公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0号市行政大楼18号楼6、7、14楼;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88580015;传真号码:88580007;邮政编码:325000)

1.提出申请

向温州市卫健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网址为:点此跳转依申请公开页面)向温州市卫健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温州市卫健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处理

温州市卫健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温州市卫健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温州市卫健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答复

温州市卫健委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5.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