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3-0266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03〕11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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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 08- 29 15: 5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温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

实  施  意  见

市质监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为查清全市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数量,强化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精神和省质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通过全面普查整治,摸清气瓶的底数和安全状况,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构筑气瓶安全管理新模式,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普查整治目标、要点和范围

  普查整治的目标:通过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率高、检验率低,“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等问题。

  普查整治要点:(一)以充装单位为依托,查清在用气瓶的数量,完成在用气瓶的数量普查。(二)对在用气瓶进行检验清理,做好到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期限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监督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消除事故隐患。(三)探索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长效安全监管机制。

  普查整治工作范围:凡在全市范围内充装、检验、经销流通等环节的液化石油气瓶,均在本次普查整治工作范围之内。

  三、普查整治工作内容

  (一)气瓶产权改革。产权改革主要是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无足够自有气瓶的充装单位,取消其充装资质证书,不得继续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所充装气瓶的产权,目前用户拥有产权的气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以适当方法将产权转移到气瓶充装单位,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气瓶用户将气瓶无偿交给气瓶充装单位。气瓶产权改革包括:

  1.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气瓶。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数量,最少应该达到该气瓶充装单位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的月平均充装数,在过渡期,托管气瓶可视为气瓶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拥有量。各县(市)气体充装单位的最少气瓶拥有数按上述办法计算,由各县(市)质监局通知所在地气瓶充装单位。今后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达到同等储量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拥有量的60%方可投入试充装,试充装6个月后,气瓶拥有数必须达到100%以上,否则不再进行注册登记审查,并取消试充装资格。

  2.气瓶产权转移和托管。由于我市气瓶原来实行“统筹”办法,气瓶流通非常普遍,已难以区分原来属于自己产权的气瓶。因此,目前在用户家中的气瓶,即视为用户产权气瓶。目前在用气瓶产权是气体经销单位或用户所有的,原则上要求其与气瓶充装单位协商,将气瓶折价出售给气瓶充装单位,实现气瓶产权转移。气瓶充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购用户气瓶。对气瓶铭牌及定检铭牌脱落或制造年月不清的气瓶,应由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确认,确实无法确定的,应作报废处理。

  确实不愿进行产权转移的气体经销单位或用户,必须办理气瓶托管手续(气瓶托管协议书见附件3),将气瓶委托给气瓶充装单位管理,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发给托管用户气瓶使用卡,该气瓶由托管用户专用,不得更换。用户在使用到气瓶报废时限时,协议自行失效,气瓶充装单位须对气瓶进行报废处理,并将气瓶残值退还给用户。托管气瓶必须由气瓶托管的充装单位进行充装,不得到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且不得再转移托管单位。

  在实施气瓶产权转移和托管的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由充装单位先予登记汇总后,由当地质监部门牵头,协调有关各方妥善予以解决。

  3.新增气瓶产权必须由气瓶充装单位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应购置新气瓶,不断提高自有气瓶拥有量。从2003年9月10日起,新增气瓶的产权必须是各气瓶充装单位所有,气瓶充装单位不再办理用户新购置气瓶的托管手续。

  4.无气瓶产权的用户使用气瓶必须租赁。无气瓶产权的用户可向气瓶充装单位租赁,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出具气瓶租赁单。用户可直接向气瓶充装单位租赁,也可以向接受气瓶充装单位委托的气体经销单位租赁。租赁单内容必须包括租赁日期、押金金额等内容。气瓶押金金额按温计价〔2003〕410号文件规定执行。用户决定不再使用原充装单位气瓶时,可退回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无条件退回押金。用户在使用中发生人为损坏气瓶时,应由气瓶充装单位与用户协商酌情解决。

  (二)普查摸底。气瓶充装单位查清本单位已完成产权改革的气瓶数量,并核查《产品合格证》或气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摸清充装气瓶的安全状况,对未超期气瓶可直接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印气瓶充装单位钢印标志(无法打印钢印的气瓶可用其他方法作出永久标志,下同)。具有充装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标志由市质监局核发并对外公布。

  (三)检验治理。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期未检的自有气瓶或托管气瓶送至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印钢印标志;对经检验报废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集中市汽车回收总公司统一作破坏性报废处理。

  (四)建档登记。气瓶充装单位对拥有产权的合格气瓶和托管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实行计算机管理(要求用EXCEL电子表格建成档案)。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托管气瓶产权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各气瓶充装单位填写《温州市气瓶普查登记表》和《温州市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后,报市质监局锅监处,由市质监局锅监处汇总填写《温州市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上报省质监局。

  (五)实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并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气瓶充装安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了本单位无档案的气瓶或违反充装制度,将依据有关规章进行处罚。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改善气瓶储存仓库,保证本单位气瓶安全储存。气瓶充装单位有责任向瓶装气体用户提供气体包装气瓶,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

  (六)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必须挂靠充装单位,并接受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充装单位必须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四、普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为了加强对全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成立温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于9月10日前将本地的实施方案报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充装单位在实施以前必须将本单位实施方案报市及当地质监部门。

  (二)普查整治进度要求。2003年9月10日至2004年6月底为普查整治的过渡期。2003年9月10日起,各气瓶充装单位要立即开始对用户在用气瓶办理折价收购或托管手续,同时开展普查、检验、建档登记工作。至 2003年年底,各气瓶充装单位收购和托管的气瓶必须达到最少拥有数的50%以上,至2004年6月底,必须达到最少拥有数以上。在普查整治工作开始之后,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已在其他气瓶充装单位登记编号的气瓶。从2004年7月1日起,各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技术档案在本单位的气瓶。

  (三)托管气瓶是气瓶产权改革的过渡形式,负责托管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对托管气瓶的安全和维护保养、送检全面负责。托管气瓶必须有负责托管的气瓶充装单位钢印标志。此次普查后,对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的气瓶不再进行托管,对已经托管并由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要在与原产权所有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逐步向气瓶充装单位自有气瓶过渡。

  (四)充装单位除必须取得省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外,还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个别气瓶充装单位迁建期间以及海岛用户气瓶的建档登记和充装办法,由市质监局另行制订。

  (五)气瓶检验机构要配合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气瓶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申请计量认证,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能力。

  (六)在气瓶普查整治过程中,气瓶定期检验费继续实施“统筹”办法,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及基本建立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后,停止实施“统筹”办法。全市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安装防爆型流量计。流量计宜选用与管道设计压力、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流量范围、公称直径等工作参数相匹配的容积式流量计。气瓶充装合格后,应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充装标签由市、县(市)气瓶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与发放。

  (七)鼓励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提倡实行钢瓶集中配送。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气瓶充装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气瓶充装单位自主选择气瓶检验站送检气瓶,放宽对联锁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运输距离的限制等,以推进气瓶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八)全市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和气瓶(气体)经销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气瓶的普查建档工作,督促检验单位严格按国家的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气瓶检验工作,督促经销单位经销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气体),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严格处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锅监处)联系。联系电话:88532576。

   附件:1.温州市区气体充装站最少气瓶拥有量

   2.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购价格表

   3.液化石油气钢瓶委托管理协议书

   4.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要求

   5.温州市气瓶充装单位标志

       6.温州市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

   7.温州市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
附件1

单   位

月平均数(只)

最少气瓶拥有数(只)

备注

  华飞站

  100487

  101000


  龙湾站

  15126

  16000


  瓯海长江能源

  28794

  29000


  电业煤气公司

  84107

  85000


  曙光站

  17417

  18000


  中化燃气

  56071

  56000


  石钟山

  7795

  7800


  华昌液化

  10082

  11000


温州市区气体充装站最少气瓶拥有量


  附件2

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桶

使用年限

  YSP50(即充装量为50kg),原价为280元

  YSP15(即充装量为15kg),原价为80元

  YSP10(即充装量为10kg),原价为70元

  YSP5(即充装量为5kg),原价为45元

  YSP2(即充装量为2kg),原价为35元

  YSP0.5(即充装量为0.5kg),原价为25元

1

263.38

75.38

65.82

42.40

33.00

23.58

2

246.71

70.71

61.69

39.80

31.00

22.11

3

230.04

66.04

57.56

37.20

29.00

20.64

4

213.37

61.37

53.43

34.60

27.00

19.17

5

196.70

56.70

49.30

32.00

25.00

17.70

6

180.03

52.03

45.17

29.40

23.00

16.23

7

163.36

47.36

41.04

26.80

21.00

14.76

8

146.69

42.69

36.91

24.20

19.00

13.29

9

130.02

38.02

32.78

21.60

17.00

11.82

10

113.35

33.35

28.65

19.00

15.00

10.35

11

96.68

28.68

24.52

16.40

13.00

8.88

12

80.01

24.01

20.39

13.80

11.00

7.41

13

63.34

19.34

16.26

11.20

9.00

5.94

14

46.67

14.67

12.13

8.60

7.00

4.47

15(残值)

30

10

8

6

5

3

  注:未满1年按1年计算。

  附件3

液化石油气钢瓶委托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原液化石油气钢瓶所用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拥有气瓶        型        只,出厂日期    年    月,产地                 ,出厂编号            ,现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发给甲方托管气瓶使用卡,该托管气瓶由乙方专用,不得更换。气瓶所有权仍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使用到气瓶报废时限时,协议自行失效,乙方须对甲方的气瓶进行报废处理,并将气瓶残值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负责对托管气瓶实行统一编号、建档和检验、报废,并进行日常管理。

  三、乙方有宣传和指导甲方进行安全使用的义务。

  四、甲方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未按安全规定,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该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公章):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各充装单位按本协议书内容另行编制。


  附件4

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要求

  1.标识内容: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标识除制造标志外,还应有检验单位的检验钢印标志、充装单位的永久性标志(由市质监局核发并对外公布,打钢印)和气瓶充装单位的登记编号(用电子刻录、打钢印或涂敷的方法完成),若气瓶为托管的,须在登记编号后涂敷“(T)”标志。

  2.标志的位置和形状:

  检验钢印标志为圆形,由省质监局统一发放。充装单位的永久性标志和登记编号一律做在气瓶护罩左侧。若护罩为活动型,须将护罩以适当的方式永久性固定。

  3、样例:


  

   C HM

   00001(T)   

  注:1)C为温州地区号;

  2)HM为充装单位标志,字样:高×宽=18mm×8mm;

  3)00001(T)为充装单位气瓶登记编号,按顺序递增;

  4)“C HM”须打钢印,“00001(T)” 用电子刻录、打钢印或涂敷的方法完成。

  附件5:

温州市气瓶充装单位标志

单        位

标志

备  注

  市煤气总公司(杨府山、鹿城)

C WM

温  煤

  温州中化燃气(瓯海、鹿城)

C ZH

中  化

  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梅屿站)

C DY

电  业

  市石钟山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ZS

钟  山

  龙湾华昌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HC

华  昌

  浙江长江能源有限公司

C CJ

长  江

  龙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LY

龙  液

  市曙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SG

曙  光

  瑞安市中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下山根站、凤岙站、仙马站)

C ZY

中  源

  瑞安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RY

瑞  液

  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XL

鑫  龙

  瑞安市石油公司液化气储配站

C RS

瑞  石

  瑞安市燃料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RR

瑞  燃

  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公司

C YJ

乐  机

  乐清市煤气有限公司

C YM

乐  煤

  乐清市华兴燃气有限公司

C HX

华  兴

  乐清市万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WJ

万  家

  乐清市东盛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DS

东  盛

  乐清市雁荡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YD

雁  荡

  永嘉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YY

永  液

  永嘉县城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CX

城  乡

  永嘉县煤气公司

C YQ

永  气

  永嘉县楠溪江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NX

楠  溪

  苍南县南港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NG

南  港 

  苍南县宏达液化石油公司

C HD

宏  达

  温州龙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C LD

龙  达

  苍南县兴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XT

兴  田

  苍南县华电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CD

苍  电

  苍南县金乡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JX

金  乡

  平阳县瓯南燃气有限公司

C ON

瓯  南

  平阳县联谊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LY

联  谊

  平阳县益发石化有限公司

C YF

益  发

  平阳县昆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KA

昆  敖

  平阳县石油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PS

平  石

  平阳县宏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HT

宏  图

  洞头县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DH

东  海

  泰顺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C TY

泰  液

  泰顺县三魁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SK

三  魁

  文成县能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C WN

文  能

  
 

附件6

温州市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

  气瓶编号和充装单位标识

  气瓶名称或型号

  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代号

  制造年月

  公称工作压力(Mpa)

  水压试验压力(Mpa)

  重量(kg)

  容积(L)

  瓶体设计壁厚(最小壁厚mm)

  最近一次检验日期(年、月)

  下次检验日期(年、月)

  

  

  

  

  

  

  

  

  

  

  

  

  

  

  

  

  

  

  

  

  

  

  

  

  

  

  

  

  

  

  

  

  

  

  

  

  

  

  

  

  

  

  

  

  

  

  

  

  

  

  

  

  

  

  

  

  

  

  

  

  

  

  

  

  

  

  

  

  

  

  

  

  

  

  

  

  

  

  

  

  

  

  

  

  

  

  

  

  

  

  

  

  

  

  

  

注:1、“充装单位气瓶编号”指充装单位自行编制的气瓶编号。“充装单位标识”指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充装单位的标识。

  2、“气瓶名称或型号”栏可填写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等。如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就填写LPG50、LPG15、LPG10、LPG5、LPG2、LPG0.5等。

   登记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的充装单位(公章):

  
附件7

温州市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

气瓶充装单位名称

无缝气瓶数量(只)

焊接气瓶数量(只)

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只)

溶解乙炔气瓶数量(只)

气瓶总数(只)

大容积

中容积

小容积

大容积

中容积

小容积

LPG50

LPG15

LPG10

LPG5

LPG2

LPG0.5








































































































































总数















注:气瓶容积小于、等于12升为小容积气瓶,大于100升为大容积气瓶,其余为中容积气瓶。

   填报人:                                                                                                            填报机构(公章):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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