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4-0136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企业
文 号: 温政办〔2004〕2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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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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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试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
告知承诺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2-13 08:2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审管办、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试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试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3〕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企业设立前置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坚持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按照“依法申办、宽进严管”的原则,方便企业设立,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合法与合理原则。符合行政许可立法方向,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置审批项目,不改变审批的性质、权限、标准、条件,不突破现行行政机关的审批格局;同时,按照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许可改革。

  (二)效能与便民原则。通过改革,实现市场主体快速准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同时,在审批运作过程中改变申请人的被动地位,树立起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新理念。

  (三)监督与责任原则。解决审批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使工作重心由原来的事前审批控制转移到事后的监督管理上来。

  三、基本含义和工作要求

  (一)告知和承诺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的“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相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设立、变更企业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示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的“承诺”,是指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作出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表示。

  (二)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应提交的附加材料;

  4.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

  5.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变更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附加材料或填写审批机关附加表格的,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制订,审批机关应在告知承诺文书上加盖本机关公章。

  申请人应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即为申请人作出承诺。

  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时间由审批机关根据不同事项要求确定。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许可。

  四、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本意见附件中所列前置审批事项的,均为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本次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前置审批事项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部分事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量大面广、群众和企业比较关注的事项先行试点;

  (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又符合我市发展战略要求的产业和产品的生产经营先行试点;

  (四)最终行政审批权属市本级部门的事项先行试点。

  五、告知承诺审批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名称预登记后,向企业设立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根据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审批机关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领告知承诺文书(未在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由工商局代发)。告知承诺文本一式三份,一份留作审批机关表示同意、认可,颁发许可证件的凭据;一份留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及相关材料。审批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申请人持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工商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发照情况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三)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审批机关应组织必要的巡查复核工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所需材料,经过现场调查,条件符合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直接颁发许可证,条件尚未符合的督促申请人继续履行前置审批的法定程序,使之在3个月内全面达到行业准入的各项标准、条件、要求,以通过最后的核检。

  (四)对3个月承诺期满仍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企业作出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审批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作出吊销处置,并视为失信行为列入企业信息档案。

  六、告知承诺的责任与追究

  (一)告知承诺文书为契约性文件,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中企业违背承诺而违法经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申请人和投资者承担。

  (三)在告知承诺制实施中,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或推诿扯皮、刁难企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把告知承诺审批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

  (二)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本部门告知承诺文书,并与市审管办、工商局做好衔接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四)对通过告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相关行政机关和工商部门应建立企业台账制度,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定期检查企业对承诺事项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五)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试点工作由市审管办和工商局组织实施。今后视试行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附件: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事项

  

  附件

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事项

  

审批项目

许可证件名称

审批部门

依据

餐饮

《食品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食品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

《印刷经营许可证》

文化局(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烟草制品零售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书报刊批零

《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局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文化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汽车维修

批准文件和《技术合格证》

  运管处

  国家工商局、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颁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盐业另售

盐业另售许可证

  盐业局

  盐业专营办法

盐业转批

盐业转批许可证

  盐业局

  盐业专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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