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4-0256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04〕4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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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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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 03- 19 15: 5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出现了耕地抛荒现象,个别地方呈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切实提高耕地利用意识。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认真分析耕地抛荒的原因,积极探索解决耕地抛荒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增强农民利用耕地增加收入的意识。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全年抛荒的,由乡镇政府向承包经营者收取相当于当地同类土地种植业年产值3倍的抛荒费;无故造成季节性抛荒的,由乡镇政府向承包经营者收取每亩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抛荒费,并足额收取农业税。

  三、禁止任何非农业建设用地征而不用。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或者交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坚持“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在保证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可以依法有偿流转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协助转产转业的农户将承包的土地依法流转给农业生产专业户经营。

  五、增强耕地产出能力,为种地农民增加收入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加强耕地的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并组织农业科技人员为种地农民做好科技服务;要鼓励农民实施“沃土工程”,培肥地力,并保护好耕地的耕种环境。

  六、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市政府将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巡查,督促各级政府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发现耕地抛荒问题严重,又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县(市、区)、乡镇,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市政府设立耕地抛荒问题举报电话(88271100),以接受广大群众的举报投诉。对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  生产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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