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4-026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04〕13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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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 07- 23 15: 5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
实 施 办 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市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制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公益类、监管类事业单位中担负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
        (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五)其他应改制的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
        (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制;
        (三)出售;
        (四)撤销;
        (五)其他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改制的政策
        (一)人员的安置政策。
        1.改制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职工应全部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单位改制后职工可选择自谋职业或与改制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自谋职业或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
        2.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定为改制当年12月31日。
        3.本次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中,截至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不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4.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留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待遇不变。今后仍按事业单位政策规定增加离退休费。按前款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今后按企业的办法调整退休费标准。
        未列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的地方岗位津贴和地方福利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视资产情况,按现行标准全额或打折扣,但不低于每年2500元的标准,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一次性提取交由社保机构代管,按月发放。
        5.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由单位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取。
        6.提取离退休人员(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75周岁止,其标准为当年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工资乘以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7.退休人员(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并由改制单位统一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8.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收取,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由社保机构代管,用于退休人员(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包干,直接在养老金中按月发放至其亡故为止。
        9.有条件的改制单位可为退休人员(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标准:改制时单位可从自有结余资金(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中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条件不具备的,可低于4%)的比例提取,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由改制单位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职工。
        10.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人均30000元提取,抗战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医疗保险费按每人20000元提取,统一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11.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费按每人2000元、抚恤费按现行事业单位标准计提。
        12.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的,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发放范围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职工(不包括按规定提前退休职工),计发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工龄计算到该单位改制的当年止。安置费标准按照职工的连续工龄,每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职工本人1个月工资(按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月工资项目:固定工资、活工资、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省保留津补贴、省和市定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补贴)。
        l3.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的土地被征用农民工(不包括事业单位在计划外招收的),一次性安置费可按征地所处地理位置确定,一般为1—3万元,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但不得再按本办法前款第12项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14.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规定执行。
        15.有条件的改制单位可从原单位公有资产(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块,根据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事业单位当年度月缴费工资×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O.4%×120个月(如原单位公有资产按此标准提取有困难的,可按低于此标准提取)。
        16.改制单位应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而未参保的,按有关规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17.改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改制时在职职工连续工龄(扣除已缴年限)每人每年1000元计提。改制单位统一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职人员按相应的缴费年限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另按每一工龄年500元的标准,由单位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作为门诊医疗费。
        18.伤残军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费待遇按温政办〔200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后的伤残经济补偿,改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及已故职工(含离退休已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标准等,按温政发〔2000〕11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19.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我市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政策。
        l.资产审计评估。改制事业单位必须对公有资产(含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品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审计和评估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具体按浙财国资字〔2002〕3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改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由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纳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应税义务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资产提留。改制事业单位净资产提留顺序依次为:
        (1)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2)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在册职工的安置、医疗保障等费用;
        (3)税款;
        (4)债务;
        (5)其他费用。
        3.公有资产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核销剥离和债权债务等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温委发〔2000〕21号、温政发〔200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市属事业单位被撤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清算其债权、债务,并按规定收回国有资产。
        公有资产转让一律要进市招投标中心公开信息,实行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必须履行报批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改制。
        改制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组织出让,土地储备补偿金、出让土地纯收益可用于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和集体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参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界定。
        4.向本改制单位经营者转让公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审批程序。向经营管理者转让公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主管该改制单位的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公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公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公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改制单位借款,不得以改制单位的公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改制单位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改制单位的公有产权。
        (三)其他政策。
        1.设立“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统筹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根据“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用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资金平衡。
        2.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歇业、撤销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3.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个人档案由改制单位移交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或市技能交流中心托管。
        4.事业单位改制后,离休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管理;退休人员与单位分离并由社区管理,社区管理条件尚未具备的,暂由改制后单位管理(无单位管理的,暂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代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按市委办有关文件规定管理。
        四、改制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资产评估。事业单位在制订改制方案前,必须依次进行审计和评估。改制单位公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审计、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示7天后,报财政(国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编制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前三年经营情况;
        3.资产评估、核销、剥离情况;
        4.人员费用提留、分流安置意见;
        5.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6.改制后企业经营范围、资本金总额及股本结构设置;
        7.法人治理结构及产生程序;
        8.股本筹集及管理、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改制方案的上报与审批。
        1.改制方案递交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和充分征求意见后,并将职工的安置费用、资产的核销和剥离金额分别报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核实。改制方案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体改办审核后,由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改制方案经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原事业单位的改制政策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改革政策。 

主题词:机构 事业单位 改革 试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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