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5-0136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 温政办〔2005〕18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10-10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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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 温政办〔2005〕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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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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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14 13:4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渡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日

温州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渡方案

  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为目的,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进一步落实责任,统一规划,加强监管,保证重点,分步实施,防止医疗废物违法排放,实现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区)医疗废物的安全储存和集中处置,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部门职责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储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在医疗废物收集、储存、交接、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公安、物价、交通、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农业、计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整顿规范(200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1.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在2005年10月31日前,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温州维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在10月15日前,完成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应规章制度的制定。从11月1日起,市区医疗废物处置由温州维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单位)负责进行。

  3.各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在10月31日前,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4.各产生单位要在10月31日前,建立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并达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二章的规定要求。

  5.医疗废物处置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由处置单位免费提供给产生单位。

  (二)检查验收(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市、区卫生局和环保局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市区所有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储存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2.市卫生局、环保局在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市区所有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市区二级以上(含二级)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单位,必须在10月15日前与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二级以下的产生单位须在10月31日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四、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一)集中处置范围。市区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含部、省属和驻温州市区的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和血液、卫生疾病控制、计划生育服务、戒毒中心,以及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兽医医院、宠物医院等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医疗废物名录。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包括: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起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疫苗、血清、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的等;

  2.病理性废物(指人体切除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直接切除下来的人体组织、器脏、胚胎、残肢,医学动物实验的组织、尸体,病理室切片后用的人体组织、病理肢块等;

  3.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包括所有的针头、缝合针,各类刀、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瓶等;

  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试剂、胶片冲洗液等。

  五、处置原则及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去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前的15日前向原登记部门申报变更事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回收、加工、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具;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四)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管理。

  (五)处置单位必须保证集中处置设施、设备及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仪器正常运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并制定科学、规范的应急处置措施。处置单位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和运输,并按规范进行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六)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报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收集方法

  (一)产生单位。

  1.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处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内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误、渗漏和其他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和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2.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6.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8.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9.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员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10.医疗废物转交出后,应当对暂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二)处置单位。

  1.根据总体医疗废物处置方案,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2.至少每2天到产生单位收集、运送医疗废物一次,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每辆运送车要确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运送路线应当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3.医疗废物运送前,处置单位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4.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5. 设置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清洗场所和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在处置单位内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密封至少30分钟。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应至少2天清洗一次,当车厢内壁或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清洗污水应收集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不可在不具备污水收集消毒处理条件时清洗车辆内壁,禁止任意排放清洗污水。车辆清洗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6.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当发生翻车、撞车,导致医疗废物大量溢出、散落时,运送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应急事故小组报告,请求当地公安交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同时,运送人员应采取下述应急措施:

  (1)立即请求公安交警在受污染地区设立隔离区,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穿过,避免污染物扩散和对行人造成伤害;

  (2)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液体溢出物采用吸附材料吸收处理;

  (3)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工作时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靴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4)清洁人员还须对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5)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处置单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处置单位要向上述两个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泄漏、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医疗废物泄漏、散落已造成危害和潜在影响;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三)医疗废物交接。

  1.产生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产生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产生单位重新包装、标识。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产生单位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收化学性医疗废物。

  4.产生单位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见附件2)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5.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见附件3)管理,一车一卡,由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6.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见附件4),每月5日前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七、收费规定

  2005年11月1日起至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投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原市发计委《关于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的通知》(温计费〔2005〕251号)执行。

  (一)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指处置单位在对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后向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收费主体为温州维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收费对象为市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床位数,每张床每日收取3.20元医疗废物处置费。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营业面积划分4个档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收取200元;3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300元; 7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400元; 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500元。

  3.对个别门诊量较大而病床床位数明显较少的专科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等产生医疗废物量不稳定的单位,由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按重量协商确定。

  4.为了确保处置单位的正常运转,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和产生单位通过签订协议,采取先收后结的收费结算方式,对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医院即在合同执行当月,按照产生单位上年度同期实际病床床位使用数按月收取。年终结算时,经双方共同核定全年床位总使用数后,实行多退少补。

  八、保障措施

  (一)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三)各区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每月进行一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环保局固废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8950606,传真:89882810)。

  (四)市和各区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的,市政府将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表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3.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4.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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