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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是认真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后作出的理性抉择,是努力构建和谐温州、生态温州,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改善我市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生态市建设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地方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的问题,造成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近年来,随着矿山关、停、并、转、迁工作的实施,矿山“小、散、差、低”的状况基本得到改观,矿山布局与矿业结构渐趋合理,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恢复。且我市露天开采矿山多数集中在交通较便利地段,沿路、围绕城镇分布,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众多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活力温州、实力温州、和谐温州建设。 二、明确责任,加快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步伐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规划)为龙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落实年度及分阶段的治理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把废弃矿山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到2007年前废弃并需要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要按照“主次先后,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大城市周边、城市“入城口”、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的治理力度。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宜地则地、宜景则景、宜绿则绿,使矿山治理恢复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确定治理工作的目标,明确治理工作的责任,落实治理工作的主体。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治理责任。因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非因政府强令停采、关停的废弃矿山,原则上由矿山业主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牵头单位,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治理工作。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并把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联动参与,目标明确具体、责任落实到位、工程有序开展”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监管,最大限度降低矿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工作,促进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督查、事后查处相结合。新、扩建矿山企业,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在矿山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即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要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关停矿山要严格执行关停程序,积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在矿山闭坑时要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水利、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 四、多元投入,积极筹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 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多渠道的治理资金投入机制,切实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经费问题。其主要渠道:一是在收取的采矿权出让金中提高使用比例,县(市、区)以及乡镇和村所得的出让金主要用于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二是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收益中安排一部分,废弃矿山治理产生的地块有偿出让后的净收益的50%以上要用于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三是从有关部门的涉矿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四是有偿出让在治理中回收矿产品的采矿权,并根据工程情况,将出让所得部分或全部作为治理经费;五是各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的区域治理财政资金。此外要积极推进矿山治理与采矿权市场、改田造地、土地整理和矿地的开发利用有机结合,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治理经费问题。与治理工程相关的收费项目,凡是市、县两级政府可以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 五、加强领导,确保矿山自然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发改委、财政、安全监管、水利、林业、公安、民政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手续,能简化的尽量简化。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加大投入,努力采用先进的采、选工艺和设备,以达到最佳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效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促使业主按照方案的要求作业,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对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植被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督促其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地矿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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