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6-01330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 温政办〔2006〕19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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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 温政办〔2006〕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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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电镀行业环境保护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 11- 20 15: 0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电镀行业环境保护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电镀行业环境保护长效管理的
实施意见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市电镀行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的发展和提升,巩固和深化电镀业污染整治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我市电镀行业实施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推行治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工程,深化对电镀企业污染治理,稳步推进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10年,实现电镀行业技术先进、治污稳定、管理科学,全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加快实施现有的电镀基地(中心)改造提升工程,新建设一批电镀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严格企业入园标准,切实解决电镀产业布局不合理、分布散乱的问题,全面提升电镀企业档次,彻底改变低、小、散的局面。
        二、基本要求
        按照市政府“打非、整治、严管、入园”的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要求,巩固和深化电镀业整治取得的成果,有效遏止非法电镀死灰复燃,确保合法电镀稳定达标排放。规划建设园区,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档次。
        (一)实行总量控制。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除生产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需增加电镀工序、车间的外,严格控制新建电镀厂点。
        (二)实行集中生产。除少数选址合理、上规模、上档次、污染物处理设施配套齐全并正常运转的电镀企业,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在园区外生产,其他电镀企业原则上按照集中生产、集中管理、污染集中处理的要求进园区生产,未进园区的予以限期淘汰。
        (三)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采取园区的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运用市场化机制促进污水处理的产业化经营,促进电镀企业积极研究、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提升工艺水平,改进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实现电镀业技术升级。
        三、政策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规划》。
        (二)健全取缔非法电镀工作机制,设立取缔非法电镀工作机构,巩固取缔成果。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加强非法电镀巡查制度。继续完善辖区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追究制度,持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严格按照市政府“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没收财物”取缔非法电镀的要求,发现1家,取缔1家,确保非法电镀不反弹。
        (三)严格总量控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控制电镀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对越权审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继续强化对电镀企业和现有电镀基地的污染整治力度。企业产生的电镀废水要分类分质处理,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污泥的处置必须符合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全行业逐步推广清洁生产审核,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总量超量的电镀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五)切实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力度。日常监督性监测频次做到1月1测,并建立监测台帐,对第1次超标的从重处罚,连续2次超标的停产整治,连续3次超标的注销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业监管责任到人,监管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电镀企业每月检查1次以上,发现有直排、偷排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出现污泥转移量明显不足的,第1次责令整改,第2次停产整治,第3次原则上按污水偷排处理,予以注销排污许可证。
        (六)加快园区的建设进度。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排除万难,全力推进园区建设,确保各地园区于2008年底前投产使用,从根本上解决电镀业布局和污染问题。市政府将电镀企业入园工作列为市、县(市、区)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一类目标,实行政府生态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一票否决;按照《关于对全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未按期完成园区建设任务的,将追究有关政府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快推行污染治理自动监控系统工程。80%以上的电镀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控,并接入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电镀企业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控监测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各地环保部门要有专人对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管理,发现电镀企业污水处理监控数据有异常情况,监管责任人或值班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检查。
        (八)建立电镀行业技术升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电镀行业技术升级,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集中治理电镀污水的项目,凡是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可以将其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九)加强电镀企业认证和培训工作。电镀企业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培训后上岗。
        (十)协助电镀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指导并协助电镀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企业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电镀企业要自觉接受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积极发挥电镀行业协会的作用。市电镀行业协会应依据协会章程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组织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加强技术服务,指导企业规范生产行为。  
        主题词:环保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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