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4-018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文 号: 温政办〔2004〕5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4-02
索引号: 001002003/2004-018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文 号: 温政办〔2004〕5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4-0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 08- 25 15: 5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制度(试行)实施办法

  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通知》(温政发〔200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的确定及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对象,应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通知》(温政发〔2004〕3号)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参保对象的人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2004年1月1日起新征地的参保对象人数为新征用耕地数除以第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乘以全村16周岁以上人口数。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参保对象的人数为已征用耕地数除以第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乘以全村现有60周岁以上人口数。

  上述公式中涉及的有关行政村全村现有16周岁以上人口数、60周岁以上人口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现有全村耕地总数、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以各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已征用耕地数以国土资源部门统计数据为准。2004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征用时间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方案时间为准。

  (二)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名单、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

  (三)参保的行政村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册,统一到辖区内的市劳动保障局下属市区各社保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四)市区各社保分局根据被征地行政村提供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资料(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册、个人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确认以上人员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予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市区各社保分局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到账证明,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一)参保的具体对象最终确定后,参保的行政村负责收齐各参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个人缴纳部分,连同村集体承担部分一起缴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二)温政发〔2004〕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如被征地农民参保时自行选择2档或3档缴费标准的,政府仍按1档缴费标准的30%承担”进一步明确为:如被征地农民参保时自行选择2档或3档缴费标准的,政府按各年龄段1档缴费标准的30%出资,参保对象、村集体仍按其选择档次标准的30%、40%缴纳。

  (三)参保的行政村安置留地指标已分配到户或资产已量化到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出资部分由参保对象个人承担。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农民要求参保,而村集体确实无力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出资部分的,允许参保对象个人承担集体出资部分。

  (四)参保的行政村,在撤村建居时,村集体必须优先提足60周岁以下已参保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出资部分;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现还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要求参保的,应为其提前办理参保手续,并提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出资部分。

  (五)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若集体和个人无力全额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在集体和个体共同缴纳1.26万元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后,可按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该农民基本生活补助,但不再享受其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设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专门用于收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七)市财政部门设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中资金每月解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一次,月底原则不留余额。

  (八)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款单,经审核无误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到账证明,并将配套的政府出资部分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九)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区各社保分局可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按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付计划,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将所需资金直接划拨给市区各社保分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市区各社保分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应保留相当于一个月支出额的余额。

  三、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

  (一)参保时已在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参保时未到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到60周岁时,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集体出资部分后,从次月起按其参保时所选择的缴费标准档次计发基本生活保障金。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应每年出具一次健康证明。

  四、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刘奇任组长,副市长叶际仁、孟建新任副组长,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统计部门负责人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为成员。

  (二)市区各社保分局下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具体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具体业务的办理。市国土资源部门下属征地机构及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也应增加一定的编制和人员,负责征地工作中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事务的办理。市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与其它社会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在市区企业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可并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亦可全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二)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保后,必须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之和全额退还本人。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

   单位。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