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浙政办〔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根据全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统一部署,本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批实现”的原则,我市力争通过3年的创建,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机制健全、设施完善、畅通有序、事故减少”的总体目标。2006年的具体工作目标是:1.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以2005年控制数(即2004年全市交通事故实际数)为基数,实现“零增长”,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市区“畅通工程”保持A类二等管理水平,瑞安市“畅通工程”保持B类二等管理水平,乐清市“畅通工程”保持C类三等管理水平,鹿城区的双屿镇、藤桥镇,龙湾区的状元镇、永中镇,瓯海区的梧田街道、娄桥街道,瑞安市的塘下镇、莘塍镇,乐清市的虹桥镇、柳市镇,永嘉县的上塘镇、瓯北镇,平阳县的昆阳镇、鳌江镇,苍南县的灵溪镇、龙港镇,文成县大峃镇,泰顺县罗阳镇,洞头县北岙镇基本建成“平安畅通乡镇”。3.群众对交通管理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步骤。2006年我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1.部署动员阶段,时间从3月起至4月底,对创建活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2.全面创建阶段,时间从5月起至11月底,全面开展创建工作。3.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份,对创建活动进行总结检查,并迎接省创建办考评。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我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统一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工作方案,健全创建工作机制,落实创建工作责任。 四、进一步严格工作措施。一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体系。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为辖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落实公安、交通、市政园林、农业、教育、卫生、电力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专业运输和规模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抓好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县(市、区)级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200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上报市政府。二要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对今年全市排查确定的省、市级交通事故“黑点”,辖区政府及公安、交通等主要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治理措施。年底前,省级、市级交通事故“黑点”整治率要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对新建、改建道路,必须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五同”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三要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公安、交通、农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对严重影响我市交通安全的车辆超速、超载、无牌无证、货车超限和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影响城镇交通畅通的违法停车、无牌证人力三轮车等,要依法严管、常抓不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整治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严管的浓厚氛围,净化交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四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要以6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五进”活动,重点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十不违”宣传教育活动。要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项经费,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快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进程,逐步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五、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要重点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整合乡镇、公安、交通、农业、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安全管理资源,进一步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水平,形成交通安全管理合力。公安部门要在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在其他乡镇设立交通管理警务工作站,逐步增加管理力量。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农村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并由县(市、区)财政统一负责经费、装备,协助公安交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把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要探索建立交警、农机管理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拖拉机交通安全的长效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研究解决农村运力不足和学生接送车交通管理问题。 六、切实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国家《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制定我市平安畅通县(市、区)和平安畅通乡镇的具体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重点考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各县(市、区)要在每年11月底完成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创建活动考核工作,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活动小组。每年12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并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评。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量技监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总体保持稳定好转的态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仍居高位,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隐患较多;随着车辆、驾驶人及交通流量的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我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通过抓好源头、完善措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努力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全省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基本完善,县、乡、村道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基本形成;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科技装备进一步得到应用,交通管理执法更加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群众对交通管理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以2005年控制数为基数,实现三年“零增长”,坚决遏制群死群伤、影响恶劣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建成平安畅通县(市、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1.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2.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交通安全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平安浙江”建设的考核内容。 5.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措施。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落实人员,做好农村交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把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客运班线,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并符合客用车辆技术性能要求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学校学生集中上、放学的交通安全和运力不足问题。 6.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由省政府组织责任倒查。责任倒查报告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二)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集中整治。交通部门要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交通等相关部门。各地要将列出的事故隐患路段,实行挂牌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2.完善现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加快完善现有公路特别是山区、库区高落差路段的隔离、防撞等安全设施,尽快完善公路隧道的交通安全设施。 3.加强新建、改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公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4.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今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公共停车场。 5.深入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道、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和整治。规范公路路口设置审批制度,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要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要予以清除。要保证事故多发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严重违法行为。公安等部门要对车辆超速、无牌无证、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货车超载超限以及客车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不间断的集中整治,加大力度,齐抓共管,保持严管重处的高压态势。加强对主要干线公路和交通事故多发、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等部门要针对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强城区交通管理。要规范停车管理,严格统一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的安全管理。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管理。 4.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保有量大、事故多发的县、乡道路的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拖拉机上路行驶的交通安全管理。发挥交通协管员作用,协助维护农村交通秩序和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完善相关措施,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今年6月底前,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初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并尽早实现“120”与“119”、“110”、“122”快速求救服务系统联动。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驾驶员培训学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于今年6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知识等培训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相关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增加相应的考试内容。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量技监、公安部门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测等严重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3.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加快安装行车记录仪,并采取措施,加强对行车记录仪使用情况的监管。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的安装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各项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运输通行规定。 4.加强对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严格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定期检验、审验制度。农业(农机)部门要把好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尤其是手扶变型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规范学校接送车管理。教育、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和校车的监管,今年年底前要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及驾驶人管理制度,落实有关交通安全措施。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有关管理信息。 (五)强化交通安全知识普及。 1.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3.扩大宣传覆盖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开设栏目,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等宣传。电信运营企业要通过短信等形式,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常识。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机构、村(居)委会、学校、重点单位等设立的宣传橱窗或板报,要经常性地宣传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 4.宣传与执法活动相结合。公安部门要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事故处理窗等地方展出宣传挂图和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要展出宣传挂图;要对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机构、村(居)委会、学校以及重点单位。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监察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和事故警示教育。 四、考核评价 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及专家,按照国家《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办法,制定我省平安畅通县(市、区)的具体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重点考评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每年12月下旬,各市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的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有关部门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并公布复评结果,及时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作为建设“平安浙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省政府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三年“零增长”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周密部署,广泛动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予以推进。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创建合力。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也要及时进行自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主题词:公安 交通 安全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