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4-0151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文 号: 温政发〔2004〕3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7-23
索引号: 001002003/2004-0151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文 号: 温政发〔2004〕3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7-23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6- 08- 25 16: 0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政事职责分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事分开原则。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能,改变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简政放权,理顺关系,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分类指导原则。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选择确定相应的改革目标和改革途径。
        3.市场化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凡是能面向市场经营的事业单位,要积极面向市场;能由市场承担的职能,要引入市场机制,广泛利用和发掘社会资源,实行举办主体的多元化。
        4.因地制宜原则。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分级负责,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5.有利于理顺关系原则。通过改革,理顺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变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直接管理为宏观、间接管理;理顺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整合目前职能交叉重叠的事业单位。
        6.先易后难原则。要选择比较容易操作的单位先行实施,待摸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再循序渐进地推开。对个别难度特别大的单位要深入调研,积极准备,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实施。
        二、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改革,将承担市场化职能的单位从事业单位群体中分离出去,将原本不属于事业机构承担的职能从事业单位中剥离出去,实现“事企分开”,从而建立起比较规范、产权清晰的以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事业机构群体;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事业单位兴办、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的发展体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全员聘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人事管理和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科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初步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理论为依据的规范合理的事业单位经费补助方式和行之有效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改革的方向。
        把现有的事业单位分成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四类。
        1.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处罚等职能,以及受政府委托,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经费来源主要靠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
        对现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清理和规范,按照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重新定职能、定编、定岗,提高人员素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新成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依法设立。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处罚等职能,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2.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对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入的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前提下,由财政保障其经费供给,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身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对其公益职能部分核定财政专项或定额补助经费,同时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努力拓宽有偿服务和经营领域,有条件的经过努力要实现自收自支。在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可以不再保留相应的事业单位,创造条件转为企业。
        3.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
        现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格局,与原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脱钩,按照各单位行业特性进行改制,成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脱离事业机构群体。现有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要逐步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公司。
        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
        现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加快改制,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今后不再新设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外,对其他事业单位根据不同类型,突出重点,进行积极的改革探索。
        (一)理顺管理体制。除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外,今后政府对事业单位要变微观、直接的管理为宏观、间接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主要是政策引导、依法监督、搞好服务,不应干预事业单位日常事务,使其拥有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大力调整事业单位结构布局。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撤销和重组设置不合理的机构。对职能雷同而重复设置以及服务对象单一、设置过于零散的,要予以合并;对主要为单位内部提供后勤服务的,要视情予以剥离后独立运作;对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改为属地管理。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加强联合,发挥整体效益。
        (三)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对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业务骨干多入股、经营者持大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改革。
        (四)推进事业单位兴办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社会事业社会办”的发展方向和适应多元化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界限,大力发展适宜社会兴办、投资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今后,除国家规定必须由政府举办、投资的事业机构外,其他社会事业机构主要依靠集体、个人等多种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功能明显、且有条件取得合法市场收入的,原则上由社区内外的单位或社区内居民投资兴办。
        要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包括内资、外资或法人、自然人的资本,进入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领域;也允许以参股、控股的形式进入事业单位,促使国有资产逐步从竞争性社会事业行业中退出,以集中财力发展涉及科技、义务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领域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改革经费管理方式。规范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对经费核拨实行动态管理。改革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办事”。根据专项任务和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定项补助资金,在经费安排上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对经费运作的监控,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同时引进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市场调节机制,除少数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国家定价外,大部分价格和收费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六)深化人事、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引入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方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对从事教育、基础研究、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照其所承担的任务,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在事业单位内部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在人员选拔使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富余人员要分流,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加强聘后的考核和管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的有效的考核机制。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离,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岗位工资、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结构工资、年薪制、兼职兼薪等多种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档次,使分配向绩效和关键岗位倾斜。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及标准的并轨。
        (七)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对转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其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要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一是建立与健全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资产经营机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营运企业)”三个层次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体系。二是采用委托监管、转化经营者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对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委托监管;对承担中介服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可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转化经营。对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事业单位中承担后勤保障服务职能的资产、从事专业技术有偿服务职能的资产,以及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非公益性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地从所属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实行转化经营,如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委托监管,由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内部分账核算,逐步进行转化;以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事业单位,在确保社会公共需要的前提下,可拓宽有偿服务领域,积极稳妥地实行转化经营。三是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实行转化经营的单位,除整体转让、拍卖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外,都要明确国有投资主体,相应的国有股权由相关国资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考核责任制。必要时,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国资部门)向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也可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者对投资单位的营运状况进行监督。
        四、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对现有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另行发文)进行分类。
        (二)市属转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改制过程中,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社会稳定。
        (三)事业单位改革以后,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要按照《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办法》(另行发文)实施。
        (四)改革后,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其有关政策按照省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处罚等职能,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事业单位改革的资产处置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部长令第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1996〕1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核实资产价值,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七)改制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今后新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要研究出台《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见》、《国有资本从有条件的社会公益事业中退出的意见》、《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改革意见》、《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等。
        各县(市、区)都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一些下属事业单位行业特点比较明显的,主管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指导下,制定切合部门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改革的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为了加强对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市人事、机构编制、体改、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税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精干班子,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责任到人。
        鉴于事业单位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实施时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试点先行、逐步推开。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对实施工作做出缜密的部署,并牵头精心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有预见性、有解决的预案;要注意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稳定。
        各县(市、区)所属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县(市、区)自行审批。乡镇的事业站、所,属垂直管理的,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属乡镇管理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配合;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管理的,由县(市、区)主管部门配合牵头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政府配合。
        六、改革的具体要求
        (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改革、改制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禁隐瞒、侵占、私分单位国有财产,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肃改革纪律。改革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职,突击调动、突击评聘职称。各县(市、区)出台的改革、改制政策,不得超越全市的标准。
        (三)加强监督。要增强改革、改制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要发动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单位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有计划地选择试点单位,积累一定经验后面上推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机构 事业单位 改革 意见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