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5-0150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文 号: 温政发〔2005〕3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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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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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6- 08- 25 16: 0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省政府的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和市“139富民攻坚计划”,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教育的力度,促进农村教育快速发展,全面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现代化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1.2004年我市提前基本普及从学前三年到高中阶段十五年教育,但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还不均衡,农村教育整体相对薄弱。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宗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积极推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协调发展。
        2.我市农村教育发展的目标是: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2005年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89%,“三残”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小学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8%,初中入学率和巩固率分别达到98.8%、99.8%,初升高比例达到87%;2007年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2%,“三残”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9%以上,初中入学率和巩固率稳定在99.8%以上,初升高比例达到90%以上,普职比达到1:1。到2007年,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分别达到15%、20%、35%和70%以上,50%乡镇达到教育强镇标准,7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强县标准。
        二、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3.进一步健全“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两个提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继续在筹措教育经费、改造危房、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
        加大县(市、区)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确保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随“三税”计征的农村教育费附加打破原来以乡镇为单位征收使用的界限,可实行县级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
        4.市政府对鹿城、瓯海、龙湾区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教育投入给予支持。从2005年起设立温州市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500万元,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师范教育的经费安排400万元,社会捐资助学安排10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学校扶贫助学、校网布局调整、危旧房改造、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寄宿制学校建设、师资队伍和教育信息化建设等的专项补助和奖励。
        5.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从2005年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要达到省定定额标准或有所增长。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要逐步达到城镇同类学校标准。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的收费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督查,对不合理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未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不按规定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要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
        6.进一步加大教育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将土地出让金的3%,或地方统筹财力按每年20%的增长率用于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添置。县(市、区)政府要将中小学布局调整所需的校舍扩建、新增危房和农村破旧校舍的勘察、改造等,优先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7.妥善解决好教育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凡村民集资集劳兴建、社会捐赠兴建、国家投资兴建以及其他形式划拨的各类学校资产,均属于教育资产,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收回。对属于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尚未确定用地四至的,原则上以围墙为界(无围墙的,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学校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直接申请土地登记确权;《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学校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1982年5月以后,学校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要依法处理,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予以确权。房产登记部门凭土地使用证予以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学校应尽量提供历史材料,对确实无法提供有关书证的,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应尊重使用事实和现状,简化手续,予以办理,并免收或减免除国家征收的税费外的有关费用。农村中小学校产的确权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共同负责,在2006年底前完成,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予以积极配合。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包括原使用的土地)进行置换,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
        8.历年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债务,由当地县级财政为主合理安排还贷计划,力争在3年内完成学校建设债务清偿工作。
        9.广泛动员和继续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及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0.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元投资体制。各地可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政府新建的学校以及后勤项目为重点,明晰产权,对政府投资资金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试行教育项目“拨改投”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办学。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办学成本核算办法,采取相适应的收费管理办法,实行业主招投标制度。
        三、重视弱势群体教育,努力推进教育公平
        11.建立和完善教育结对扶助帮困体系。巩固市本级、瓯海区、鹿城区、龙湾区与文成县、永嘉县、泰顺县等对口扶贫工作;建立市级以上教育强镇、市直单位与省、市欠发达乡镇结对扶助;开展“校企结对子,学校手拉手,教师肩并肩”活动,规范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学校(幼儿园)、重点中学与农村学校的结对帮扶。在资金、师资和教育设备等方面,帮助贫困县、欠发达乡镇、农村中小学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师资队伍水平,促进农村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12.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的助学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农村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及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在今后3年内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继续完善“百千万”教育结对扶贫,通过推行教育券制度,扩大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从2005年秋季入学开始,由学校对列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免费提供每周补助标准为5元的营养餐。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市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扶贫助学专项资金8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的扶贫助学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不低于1:1比例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13.继续关心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加强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把学前教育与康复训练结合起来;加快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争取到2007年,残疾儿童少年与其他儿童少年同步接受15年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生活护理费,高中阶段免收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合理调整特殊教育布局,加快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争在2006年投入使用。
        14.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支持和管理。坚持流入地政府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方针,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增加投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学校在事业计划编报、教职工编制、设施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统一划拨经费。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各地要加强对民工子女学校的督导与指导工作,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教育待遇。
        15.关注农村少数民族教育。通过加强民族教育学校和民族班等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入学。要采取减免有关费用、提供生活补助、优惠加分等有效措施,鼓励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段教育,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入高中的比例。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16.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把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县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做到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中小学教师应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逐步使其达到同等水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经费中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17.健全农村教师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各地财政按每年不低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师资培训。市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培训。各县(市、区)要按1:1比例安排相应的配套经费。
        18.大力培养农村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队伍。在今后3年内,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教师终生教育体系。
        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制度。城镇中小学校的中青年教师没有在欠发达地区或农村任教经历的,应履行支教义务,支教期至少一年。对长期从事农村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在教师职务聘任时予以倾斜。建立名师、特级教师和骨干教师为农村教育服务责任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名师、特级教师到农村中小学讲学、任教。鼓励和引导优秀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并在评优评先、流动等方面予以倾斜。严格执行中小学编制标准和教师资格制度,坚决清退农村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特点,确保教学编制的需求。
        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9.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县级政府要抓好幼儿教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点抓好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到2007年,乡镇中心幼儿园建成率达到90%以上。要适当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努力扩大公办幼儿园优质教育资源。对民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较大规模的幼儿园,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师资和管理力量,积极改革幼儿教学模式,促进农村幼儿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推进0-2周岁幼儿早期教育,逐步实施托幼一体化。
        20.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建设力度。市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200万元,重点用于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校网布局调整补助、标准化学校建设补助、危旧房改造补助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奖励。各县(市、区)要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或重点集镇集中、初中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新增教育资源向城镇集中”的原则,因地制宜,认真做好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努力改善农村学校面貌。按照《温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办学标准》,力争3年内,使全市农村寄宿制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食宿条件。从2005年起,凡属危房的农村中小学宿舍、食堂要进行全面改造,力争 3年内,实现生均宿舍建筑面积3平方米、食堂建筑面积1平方米的目标,使全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食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对省定食宿改造工程一、二、三类地区的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按住宿学生生均宿舍面积3平方米、食堂1平方米,每平方米700元建设标准的10%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在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1.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把德育放在一切教育工作的首位,改革和完善德育工作机制体制,大力提高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文明程度。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法制教育,建立防范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预警机制。加强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和师资培训力度,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业有困难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体艺术科技活动场馆,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22.深化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三级课程体系,改革评价和考试制度,在课程改革师资培养培训、业务指导、设施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大力推进农村小班化教学和分层次教学改革,坚决改变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3.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市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扶持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按1:1比例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力争2005年,全市农村学校都配备光盘播放设备和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的系列教学光盘;到2007年,乡镇中心学校以上学校都有网络视频收视点和计算机教室,用于教师远程培训和组织远程教学,形成覆盖全市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农村初级中学和乡镇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网络视频收视点的作用,为“三教统筹”、农村科技推广和农民培训服务。
        六、大力发展职业和成人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24.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投入力度。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照至少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落实农村社区教育经费。向各企事业单位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2%的职工教育经费,其中50%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教学设施配置。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确保全额用于学校发展,不得用于冲抵正常拨款,不得挪作他用。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水、电收费按民用水、电价格标准收取。
        25.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农村成人教育。继续实施 “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百万农民双证制培训工程”。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开展农村社区教育的试点,推动自学考试向农村延伸,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要建立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教育网络,农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1—2名标准核定。把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办成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自学考试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26.以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推进校企联合办学。对教育质量高、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地方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鼓励行业、企业以单独办学、联合办学,与公办职校合作等形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为职业学校提供实验实习基地,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校兼课。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的办学方向,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式”培养等模式,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
        七、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完善督查保障机制
        27.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教育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农村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28.完善对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把辖区内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发展状况纳入县、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政绩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9.市政府建立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农村教育发展的情况,研究解决农村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工作,推动我市农村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30.各级教育、财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力合作,推进农村教育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督查,并实行通报制度。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农村  决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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