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5-013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文 号: 温政发〔2005〕2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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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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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乐清永嘉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 08- 25 16: 0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乐清市、永嘉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是连接甬台温、金丽温、诸永三条高速公路及104国道、49省道等公路的重要通道,是温州市重点工程和“百项千亿工程”之一。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现就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乐清、永嘉段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起点位于鹿城区仰义乡前京村,途经永嘉县瓯北镇、乌牛镇,终点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工程主线全长26.685公里。主体工程按设计用地范围征地,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场地按工程建设需要随路同征(租)。凡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关乡(镇)、村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征地和限期拆迁。乐清市、永嘉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征地手续。
        二、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沿途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原则是:依法征地,包干使用,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节余留成,超支不补。市政府与乐清市、永嘉县政府分别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总额增加10%作为包干系数,由乐清市、永嘉县政府包干并具体组织实施。乐清市、永嘉县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征地及拆迁补偿政策,办理好有关手续,确保建设单位顺利进场施工。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安置用地指标按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一)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乐清市征用土地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03〕56号)执行,永嘉县征用土地按照《永嘉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永嘉县人民政府第24号令)执行。荒山地、江河滩不予补偿。国有土地办理划拨手续。
        (二)果树补偿标准(含移栽或砍伐工资,详见附件1):
        1.柑、桔树:柑树每亩按130株、桔树每亩按70株计算,幼龄期每株10元、始果期每株30元、盛果期每株50元、衰老期每株25元。
        2.杨梅树:每亩补偿不超过40株,幼龄期每株15元、始果期每株50元、盛果期每株100元、衰老期每株50元。
        3.板栗树:每亩补偿不超过40株,幼龄期每株20元、始果期每株75元、盛果期每株150元、衰老期每株50元。
        4.柿树:参照杨梅树补偿标准,每亩不超过40株。
        5.枇杷、梨、桃等其他果树:参照柑、桔树的补偿标准,其中枇杷、梨、桃树每亩补偿不超过45株,其他果树每亩数量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酌情确定。
        (三)树木、竹林补偿标准(含移栽或砍伐工资,详见附件1):
        1.杂木:以树木的中径计算,小于3厘米的,每株1元;大于等于3厘米、小于5厘米的,每株2元;大于等于5厘米、小于10厘米的,每株4元;大于等于10厘米、小于12厘米的,每株5元;大于等于12厘米的,每株8元。
        2.杉树、柏树:以树木的中径计算,小于5厘米的,每株10元;大于等于5厘米、小于8厘米的,每株15元;大于等于8厘米、小于15厘米的,每株20元;大于等于15厘米的,每株30元。
        3.松树:以树木的中径计算,小于3厘米的,每株1元;大于等于3厘米、小于5厘米的,每株3元;大于等于5厘米、小于8厘米的,每株5元;大于等于8厘米、小于15厘米的,每株8元;大于等于15厘米的,每株15元。
        4、毛竹每50千克20元,水竹每50千克12元。
        (四)粪坑补偿标准:每个150元。
        (五)坟墓补偿标准:每穴300元(包括坟墓的拆迁)。
        (六)凡在本通知发布以后抢种的果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四、拆迁住宅和企事业单位用房的补偿规定: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综合价计算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中建筑物、构造物、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拆迁房屋的评估等级和补偿标准,由乐清市、永嘉县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被拆除的民房安置重建工作,由乐清市、永嘉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未经批准的违法建房、垒宅基、筑围墙及搭建棚屋、简易房等均无偿拆除。
        (四)对于拆迁安置重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依法报批拆迁安置重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与原房屋相同面积部分免收有关规费,超出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五)拆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单位确需重建的,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重建手续;被拆迁单位如不需重建的,可只作经济补偿,不另行安排用地。
        (六)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其机械设备、生产资料等物,在限期内搬迁。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1.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600元。
        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700元。
        3.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800元。
        (七)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
        (八)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建筑面积×24个月。
        五、征地有关税费: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征地,除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费每亩1333元、征地管理费3%外,其他税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执行,其中耕地开垦费乐清市每平方米14元、永嘉县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再加15元,每亩计1000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执行。当地政府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六、高速公路建设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益事业,它与城镇规划、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阻挠和破坏。对提出无理要求,甚至敲诈勒索、阻碍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乐清市、永嘉县政府及有关乡(镇)、村或主管单位要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范围内的水、电、通信等设施,由主管单位限期组织力量及时迁移,不得影响工程进度,迁移补偿标准按附件2计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异议,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若不履行裁决又不上诉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树木竹林果树补偿标准
              2.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树木竹林果树补偿标准

 

种  类

单  位

生 长 情 况

每株补偿(元)

备  注





杂 木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2


树木中径5~10厘米(含5厘米)

4


树木中径10~12厘米(含10厘米)

5


树木中径12厘米以上

8


杉 树

柏 树

树木中径小于5厘米

10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15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20


树木中径15厘米以上

30


松 树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3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5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8


树木中径15厘米以上

15


毛 竹

50千克


20


水 竹

50千克


12







柑树、桔            

树、枇杷树、梨树、桃树等

幼龄期

10

按亩面积理赔,柑树每亩130株,桔树每亩70株,桃、枇杷、梨树每亩45株

始果期

30

盛果期

50

衰老期

25

杨梅树

幼龄期

15

按亩理赔,每亩不超过40株

始果期

50

盛果期

100

衰老期

50

板栗树

幼龄期

20

按亩理赔,每亩不超过40株

始果期

75

盛果期

150

衰老期

50

柿  树

柿树补偿标准参照杨梅树

按亩理赔,每亩不超过40株

其他树木、果树

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理赔

 

附件2

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  目

等  级

规格标准

单  价

备  注

地  基

一等

已浇混凝土地

35元/平方米


二等

已砌基础和回填

20元/平方米


水泥路


地面砼完好

30元/平方米


水泥道坦

一等

地面砼完好

15元/平方米


二等

地面砼有裂缝破损达20%以下

12元/平方米


三等


8元/平方米


围  墙

一等

块石围墙

20元/平方米


二等

乱石围墙

15元/平方米


三等

砖石围墙

10元/平方米


门  台



400元/个


广播电杆线



600元/根

包括线路

通讯电杆线



600元/根

包括线路

电力杆线



700元/根

包括线路

1万伏电力杆线



4000元/根

包括线路

200KV高压线



50万元/座

包括线路

光缆



20万元/座

包括线路

110KV高压线



25万元/座

包括线路

25KV高压线



10万元/座

包括线路

攀线杆



300元/根

包括线路

变压器



6000元/根


电话移机



200元/台


有线电视迁移



200元/台


猪  栏



50元/个


牛  栏



80元/个


厕  所



150元/个


坟  墓



300元/穴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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