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5-013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文 号: 温政发〔2005〕2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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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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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 08- 25 16: 0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是连接甬台温、金丽温、诸永三条高速公路及104国道、49省道等公路的重要通道,是温州市重点工程和“百项千亿工程”之一。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现就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起点位于鹿城区仰义乡前京村,途径永嘉县瓯北镇、乌牛镇,终点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工程主线全长26.685公里。主体工程按设计用地范围征地,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场地按工程建设需要随路同征(租)。凡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关乡(镇)、村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征地和限期拆迁。
        二、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沿途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原则是:依法征地,包干使用,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节余留成,超支不补。市政府与鹿城区政府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约定总额增加10%作为包干系数,由鹿城区政府包干,具体组织实施。鹿城区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征地及拆迁补偿政策,办理好有关手续,确保建设单位顺利进场施工。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按照《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执行。
        四、拆迁住宅和企事业单位用房的补偿规定: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
        标准届时按权限报市房管部门核批为准,其他建筑物、构造物、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有关政策处置。
        (三)对于拆迁安置房建设,鹿城段拆迁安置为公寓式套房安置,与金丽温高速公路鹿城段拆迁安置房建设相一致;对于历史遗留违法违章建筑物,应参照同地段其他的市重点工程处置办法,严格按照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温房字〔2002〕146号文件,由鹿城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理。
        (四)对于拆迁安置重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依法报批拆迁安置重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与原房屋相同面积部分免收有关规费,超出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五)拆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单位确需重建的,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重建手续;被拆迁单位如不需重建的,可只作经济补偿,不另行安排用地。
        (六)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其机械设备、生产资料等物,在限期内搬迁。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发放。
        五、征地有关税费: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除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费每亩1333元、征地管理费3%外,其他税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执行,其中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8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再加15元,每亩计1000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执行。当地政府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六、高速公路建设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益事业,它与城镇规划、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阻挠和破坏。对提出无理要求,甚至敲诈勒索、阻碍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鹿城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村或主管单位要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范围内的水、电、通信等设施,由主管单位限期组织力量及时迁移,不得影响工程进度,迁移补偿标准按规定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异议,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若不履行裁决又不上诉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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