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传统的、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互助解困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广、运作尚不规范,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民间融资管理的紧迫感 我市民间融资有个人借贷、债权性或股本性的企业内部集资、各种形式的“做会”、民间票据融资、企业间借贷等多种形式。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和外部监管,民间融资基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极易导致社会投资的盲目性,使一部分民间融资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或项目,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加上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为诱惑从事非法集资、集股诈骗等活动,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极易形成较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近年来,我市曾发生民间“倒会”、典当商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企业集资倒闭等事件,社会影响很大。目前我市民间融资市场更趋活跃,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疏堵结合,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打击非法融资活动,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民间融资的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 (一)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设立银行业、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 由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定,发布取缔公告;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取缔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行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行为的主管职能部门是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办和发改(计划)部门。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采取还本付息或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由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办和发改(计划)部门组织调查认定,依法处理。企业未经批准的公募形式集资活动要按非法集资查处,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民间个人借贷行为。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民间个人借贷的管理,把握总体情况。人民银行要完善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定期调查,及时反馈信息。对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资金属于其私有财产的借贷行为,要加以宣传引导。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他人资金转手借贷。对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以上的高利借贷行为,其超过的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个人民间借贷风潮的,由发生地政府牵头,组织司法机关、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典当行管理。典当行业的主管职能部门是经贸部门。经贸部门要按《典当行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对典当商行的经营范围、业务运作进行检查、监督,规范典当商行的典当业务,防止出现非法金融活动。未经批准设立典当行或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由经贸部门会同工商、银监、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的业务行为。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的主管职能部门是其设立审批单位。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和租赁公司业务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操作,防止其办理自身各类业务之际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对发生上述非法金融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银监、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各类投资公司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各类投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核定。对借投资名义从事有偿(包括实物、指标回报形式)集资或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银监、经贸、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对以非法赚取买卖差价为目的、专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掮客和以洗钱为目的的非法融资活动,由人民银行会同工商、银监、公安等部门予以打击和取缔。 (八)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以“做会”为主要形式的非法融资活动。对于一人担任多个“会主”角色,或专门从事组织各种“呈会”以谋取收益的人员,要严加监管,规模过大的“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抬会”、“标会”与社会黑势力勾结及带有诈骗性质、聚敛大额资金后宣布“倒会”等恶性行为要予以严惩,此类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九)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传销、秘密串联或利用合同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当地民间融资管理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和风险防范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依法监管职能,做到把握动态、及时汇报、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民间融资各项管理工作。对各类余留的从事吸存放贷业务的基金会、老年协会、典当行、“做会”等要加快清理进程,坚决制止和查处非法金融业务。 (二)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要统一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和促进依法、理性投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形式民间借贷的业务宣传、广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义开展非法融资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对非法金融活动保持高压严打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提高我市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中介的职能作用,引导规范民间融资的市场行为;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完善中小担保机构的管理,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抵押和信用担保体系,改善信用环境,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四)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积极主动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加强贷款的跟踪管理,防止被挪用于民间借贷或企业集资。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管理,不得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票据办理承兑、贴现和再贴现。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金融 融资 管理 意见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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