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6-02613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06〕15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08-3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 09- 07 09: 27 浏览次数: 66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通信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通信服务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生活的通信需求,现就加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通信服务业在保障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实施救灾抢险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一个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民生大事的重要产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限制、阻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屡有发生,通信设施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电信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受到干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信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对国民经济信息化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依法保护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协调,保障正常建设与运营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加强沟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解决通信运营企业正常开展电信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遇到的困难。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已建架空通信线路、地下通信管线区域内审批或规划新建建筑物时,应事先征求各通信运营企业或市通信主管部门意见。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从事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砍伐树木、运输超高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各通信运营企业或市通信主管部门,并在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加强宣传,共同维护通信设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大对通信线路及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通信线路及设施的安全,增强全社会维护通信线路和设施安全的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国家通信网络的安全。针对部分群众担忧通信基础设施(特别是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影响身体而阻挠设施建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科学宣传工作,使群众理解在合理范围内的电磁辐射不会影响身体健康,消除社会上对电磁辐射存在的误解。

    四、依法处理,惩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

    经过合法手续批准设置的通信基础设施,在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电信线路和其他电信设施。电信、移动、联通等无线通信运营企业通过合法手续设置的通信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和肆意破坏。公安机关对偷盗、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以及危害通信安全的犯罪行为,要加大侦办力度,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通信线路、阻断通信的,应承担修复线路所需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邮电通信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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