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7-01330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 温政发〔2007〕7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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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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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 11- 09 12: 3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照“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精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

  二、明确任务,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污染减排的基础之上;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考核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一五”期间,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1%,排放量削减到10.67万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排放量削减到2.43万吨。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的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温政函〔2007〕26号)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十一五”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的重点排污单位,并与各单位逐年签订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与排污单位签订的污染减排责任书,于每年5月20日报市污染减排办公室备案。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建设工程,明确建设进度;建立需关停并转的“低”、“小”、“散”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督促所辖重点排污单位制订实施具体减排方案。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污染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污染减排应急预案。

  三、突出重点,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政策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各地要加快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取缔高煤耗的低、小、散企业,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

  坚决淘汰小印染、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至2007年年底前,取缔非法小拉管、小褪色、小制革、小电镀、废塑料洗涤;淘汰容量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至2010年年底前,淘汰粘土砖瓦窑生产能力50%以上,淘汰小化工、小砖瓦窑、小陶瓷窑、小熔炼。

  坚决关停地方小火电。2007年,要关停温州东屿发电厂和温州华能热电有限公司的燃煤火电机组;2008年,要关停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的燃油发电机组。

  不断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低硫份燃料,推行清洁生产工艺, 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2007年滨海园区以及龙湾的合成革企业,要尝试利用液化天然气,实施煤改气工程。

  加快实施循环经济。着力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至2010年前,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以及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地经贸、环保部门要加强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分析。

  (二)继续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整治。

  2007年年底前,所有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市级环保严管区必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对所在县(市、区)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完成印染、造纸行业的深化治理,继续深化化工、医药、制革、食品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经贸部门要制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实施方案,明确须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名录和工作进度要求,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政策。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科学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10年,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要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要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2007年11月底前,列入省“811”环境污染整治计划的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2007年启动温州西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年底前,中心镇和直接排放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的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面启动。全力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等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0年,市区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乐清市、瑞安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5%,其他县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

  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尚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2007年10月底前必须开征。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07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吨,其中,经济发达地区调整到不低于1.2元/吨。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

  对未按计划进度建成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已运行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的,对该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建设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

  (四)加快脱硫工程建设,推进区域集中供热。

  全市4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50%以上。各地要加大对分散小锅炉的拆除力度,尽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前,鹿城、龙湾、瓯海、瑞安、乐清、永嘉、平阳、苍南等地在工业集中区域、工业区,要建成1处以上集中供热项目,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热电联厂项目,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脱硫效率,减少耗煤量。新建及在建的工业区,要严格实施集中供热的相关规定。修订《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区管理办法》,扩大禁燃区范围,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安装。

  四、强化监管,落实污染减排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规定,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产整改。

  (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制定《温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市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许可行为。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近期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主要包括:日排化学需氧量10千克以上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存栏300头猪以上(或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和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污水,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确定允许污水进管量和污染浓度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摸底,确定县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省级重点排污单位2007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市级、县级重点排污单位,也要抓紧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建立管理台账。“三量”台账要一厂一档。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要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限产,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设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储备库,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污染减排工作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是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建设、财政、公安、农业、统计、价格、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确保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

  (二)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

  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由市污染减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排办)组织考核。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市减排办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年1月5日前将当地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市减排办。市减排办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年度减排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全市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减排办。

  (三)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

  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污染减排的行政监察,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各类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各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挂钩。从2008年开始,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的县(市、区),其超额削减量允许调剂用于项目建设;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没有完成的县(市、区),在次年暂停审批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于10月底前上报市减排办。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减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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