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8-02465 主题分类: 国防/军队后勤工作
文 号: 温政发〔2008〕8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11-19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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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军分区
关于规范义务兵优待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11-21 15:0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参军,安心服役,支持部队建设,切实做好义务兵优待安抚工作,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规范义务兵优待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义务兵优待标准

  普通义务兵优待金年度标准按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原则,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在当年内发放,义务兵年度优待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人口比例系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口比例系数。从今年起,各县(市、区)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必须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城镇义务兵退役安置金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

  二、规范进藏高原兵优待标准

  所有进藏高原兵(含城镇兵、农村兵)年度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安置金按不低于城镇兵的2倍标准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每人1万元标准发放。农村兵根据本人自愿在退役后一年内可办理农转非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规范其他高原兵优待标准

  所有其他高原兵(含城镇兵、农村兵)年度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义务兵的1.5倍标准发放,安置金按不低于城镇兵标准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

  四、规范优待金发放等工作

  (一)明确经费负担。进藏高原兵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对鹿城、龙湾、瓯海、文成、泰顺各补助50%,对永嘉、洞头、平阳、苍南各补助30%,乐清、瑞安自行承担。其他经费均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明确营养补助费和安置金发放时间。进藏高原兵和其他高原兵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批准入伍至新兵起运前发放;安置金在服役期满回乡后发放。

  (三)明确其他特殊问题。一是入伍后退兵的。因政治原因退回原籍的,收回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不享受年度优待金和安置金待遇;因身体原因退回原籍的,不享受年度优待金和安置金待遇。二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因部队编制调整或身体原因提早退役的,优待金按当年标准按月折算后发放,安置金全额发放。三是被除名、开除军籍和判刑的,自当年起停发年度优待金和安置费。四是因部队需要转为士官的,翌年起不再享受年度优待金待遇,其退役安置费按士官复员相关标准执行。

  本通知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2〕61号)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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