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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08年至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76吨标准煤下降到0.61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2.85万吨下降到2.43万吨,下降15%;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2.56万吨下降到10.67万吨,下降15.1%。 ——到2010年,全市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0年,鹿城、龙湾、瓯海3个区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到201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 ——到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 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到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所在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三大水系和河网、水库水体水质明显改善。 ——到2010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二)总体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优化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一般不得高于全省和当地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对未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加快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依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审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定期公布的高耗能、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淘汰目录,通过实施差别电价和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加大环保、节能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加快取缔小砖瓦窑、小陶瓷窑、小熔炼,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造纸、味精、印染、皮革、电镀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取缔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定期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2008年关停瑞安华瑞发电有限公司的燃油发电机组,修订《温州市产业导向目录》,制订《淘汰落后产能指导意见》。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天然气清洁能源在市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充分利用现有电源资源,推动温州电厂供热工程改造。不断优化电力结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电气化水平。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温州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战略研究和风力发电规划编制工作,建成苍南霞关和皇帝坪、平阳南麂岛、洞头白叠山和大门岛鹿西岛等5座风电场,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支持小型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在捕捞渔船上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推进苍南、瑞安、乐清、永嘉各建成1座垃圾发电厂;在山坡地、农闲地推广应用非粮生物燃料、沼气和秸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支持太阳能热水集中供热示范工程,取代部分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 (六)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组织实施我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三、加大力度,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七)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围绕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支持电力、纺织、印染、冶金、建材、石化、制革(合成革)、塑编等行业开展以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变频调速技术、提高燃煤锅炉运行效率、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技术改造。具备条件的工业生产基地(园区)都要实施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运行效率平均达到80%,到“十一五”末,高、低压变频调速技术推广运用面分别达到55%和75%左右。每年扶持30项左右节能重大技术推广和节能示范改造项目。大力推进我市101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积极应用节能技术。 (八)继续深入推进“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整治和减排责任,大力实施污染减排各项措施。从2008年开始,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新三年计划,突出内河水环境质量整治为重点,稳步推进全市废塑料洗涤业、化工业、合成革业、明胶业等产业的污染整治,继续深化电镀、不锈钢拉管、制革、造纸和印染等重点行业治理,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现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研究制定《温州市3年内拟退出的重点污染行业、工艺、技术、企业名录》和关、停、并、转、迁时间表以及具体措施,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及污染严重的企业。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2008年开工建设温州西片污水处理厂,全面启动建设列入省级中心镇和直接排放鳌江流域和温瑞塘河、瑞平塘河水网的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力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等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确保2008年起新增污水处理量每日10万吨以上。 (十)加强流域污染整治和管理。组织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扎实推进温瑞塘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流域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全流域统筹和区域协作,从源头控制入手,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管理水平。2008年6月底前,制订《温瑞塘河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着手整治市区29条主要黑臭河道,到2009年力争消除主要河道黑臭问题。到2010年市区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河道面貌有明显改观,重要河道(河段)将实现景观绿化连片成带,为建设生态塘河、城市塘河、景观塘河、文化塘河奠定基础。 (十一)推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治理。加快实施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茶水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全市4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50%以上。各地要加大分散小锅炉拆除力度,尽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热电联厂项目,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脱硫效率,减少耗煤量。新建、在建工业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2008年起,鹿城、龙湾、瓯海、瑞安、永嘉、平阳等地的工业集中区域、工业园区,要建成1处以上集中供热工程,启动4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工程,在全市淘汰1000台以上0.5吨以下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茶水炉。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争到2010年,全市列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中心村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十一五”期间,完成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机制,到2010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72%以上;每个乡镇建成(改造)垃圾中转站,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纳入城市固废集中处置系统。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扩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害示范区范围,整治化肥、农药污染。到201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率达50%以上。全面整治农村河沟池塘,建立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大力开展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提高农村绿化水平。加快渔业重镇的标准化渔港建设,改善渔村的生活生产环境。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全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循环经济“55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2211”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海洋牧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着重抓好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企业的循环经济工作,以企业、产业之间循环链为主要途径,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资源,创建各具特色的循环型区域、园区(块状经济)和企业。2010年前,全面推进通过国家设立审核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与建设。深入推进乐清湾循环经济示范区和鹿城区废旧家电处理回收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6月前,制定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工业循环经济“2211”示范工程、农业循环经济、海洋牧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近期实施工作方案。 (十四)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按照温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一五”规划,加强建设项目节水审查,强制推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编制温州节水型器具名录,开展海水利用,积极引导、鼓励工业企业开展中水回用,创建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企业,积极推广节水型农业发展模式。争取到2010年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建成5个节水型灌区示范点,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6%以下。 (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市医疗废物环境监控体系和工业废物预处理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90%。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到2009年底,全市建筑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墙体面积的90%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80%以上,预拌砼使用率达90%以上,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率达30%。新建建筑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施工许可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发电、热电、电镀、医药、化工、造纸、印染、皮革等行业和工业园区内高资源消耗、高污染企业必须推行清洁生产。巩固106家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通过成果,开展产业园区、集聚基地和上下游企业的清洁生产示范,每年启动50余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制定具体目标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研究完善有利于推动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管理,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质量。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应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和产业化项目可分别列入市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与管理经验。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和市场。加强节能环保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保护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建立节能服务投资担保机构;鼓励用能企业采取节能自愿协议的形式,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发展节能产业和节能市场。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和每一个重点单位,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政府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节能减排总体完成情况。同时,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县域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对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情况进行通报。建立重点用能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耗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对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能耗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信息上报系统,2008年完成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工作。抓好在线监测联网建设,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各县(市、区)所在地空气质量实行在线监控,加快构建污染物排放实时立体监测体系。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 物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实施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大对“能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对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备案、核准和审批时,要纳入并联审批,充分征求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和通过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在招商选资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项目的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一般区域实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替代。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省部属发电企业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由省统一调配。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101家重点用能企业、151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日常监管和指导。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告制度,积极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建立企业污染减排“三量”(增量、减量、变量)台账,并将其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推行企业环保监督员和减排月报制度。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相关部门在企业上市融资、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责令其停产限产。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 (二十三)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对高能耗、高污染的用电企业落实监管措施。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调度发电,减少弃水和电网损耗。电力企业要制定节能降耗考核办法,在管理上降损节能。同时,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淘汰高能耗电气设备,努力降低损耗。做好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工作,利用价格杠杆挖掘低谷用电潜力,坚持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并举,加强需求侧管理。推广冰蓄冷等负荷转移技术,各电力大楼的中央空调要率先应用冰蓄冷技术,推广用户用电负荷移峰填谷。进一步推广无功补偿技术,提高终端的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水平。 (二十四)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贯彻实施《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2008年要编制好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城乡空间布局、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安排,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核准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高耗能既有公共建筑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并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积极推动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进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二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加快综合性运输枢纽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提高运输效率。加快交通领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先发展城乡公共、水运和轨道交通,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鼓励使用柴油汽车、重型车、专用车、厢式车和专用运输船舶等节能环保混合先进动力交通工具,加速淘汰能耗高、排量超标的老旧车型,加快渔船及电机的更新与技术改造。完善道路运力审批制度,对低于70%的实载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各级交通部门和重点运输企业均要建立相应的能源消耗统计体系,做好统计数据的填报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六)强化能效标识的实施工作。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国家能效标识规定的用能产品一律不得销售。禁止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节能和环保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建立健全节能和减排监管体制,年综合能源消费超过100万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的县(市、区)都应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能源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工作机构,鹿城、龙湾、瓯海3个区的环境监测和能源监察机构按国家要求完成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2010年前各县(市)环境监测和能源监察机构完成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环境监察、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水平。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八)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强化节能降耗标准执行监督检查,保证节能降耗标准实施。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保证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加大强制检定执法监督力度,确保与环境监测有关测量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加强节能减排领域计量工作,强化节能减排数据管理。 (二十九)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从2008年起,列出非电煤耗增量较大企业名单,与非电煤耗增量较大企业签定脱硫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推广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和减排月报制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与监督。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所有纳入城市管网的排水户必须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所有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签订包括污水处理达标率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监管方、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建设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快对现有垃圾填埋场的无害化改造,加快实施和推广垃圾综合利用处置方式,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10年,全市所有垃圾填埋场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无害化处置标准。 (三十一)切实加强节能减排执法和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 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各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包括节能降耗和建筑节能、污染减排和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前期研究等专项引导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前期研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及应用、环保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及应用、可再生资源利用新项目的推广及应用和考核奖励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技改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修订和完善资源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十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强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三十四)合理运用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实行脱硫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海水淡化水价格、差别式排污收费价格、海洋废弃物倾倒收费价格的价格政策,完善和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水资源收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2008年,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吨,其中,经济发达地区调整到不低于1.2元/吨。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排污权年度使用费和转让费要逐步达到和高于相应污染物的治理成本,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要逐步培育环保市场,鼓励专业机构投资脱硫,参与排污权交易。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五)广泛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增强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提倡节约型消费方式。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环保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环保教育,广泛开展节能环保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要围绕节能环保开展系列科普活动,组织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节能环保开展科技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要围绕节能减排目标,广泛开展节能减排专项劳动竞赛,努力营造节能减排的企业文化氛围。 (三十六)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各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节能减排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七)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行公务用车节油,推广实施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三十八)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贯彻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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