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8-0724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08〕8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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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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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 06- 25 15: 4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扭转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畅缮结合、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以10层(含)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约8层)的公共建筑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安全通畅率达10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率达100%,消火栓给水系统完好率达100%,新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合格率达100%,消防安全管理建章立制率达100%,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高层建筑竣工后,未经综合验收,特别是其消防设施设备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建设、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并负责督促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合格;

(二)消防管理制度不规范、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整改;

(三)侵占公共部位,堵、塞、隔、占疏散通道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四)消防设备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复;

(五)在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地下车库用途等影响消防安全的,由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六)在高层建筑内擅自改装燃气管道的,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七)违法安装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八)在高层建筑内的经营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消防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工商部门配合落实整改;

(九)自行管理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由自管单位负责,消防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从今年6月15日开始,到年底结束。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阶段(6月15日—7月15日)。各地在前阶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进行核对,摸清区域内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高层建筑进行汇总,并按隐患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分类;经分类的有关信息要分发到高层建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建立台账,分类监督,指导整治。

(二)整改阶段(7月16日—11月15日)。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重点整治严重影响安全的消防隐患,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各县(市、区)政府在责任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隐患整改督查工作,对未落实整改任务的,要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执法,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逐项逐条地督促整改,确保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验收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整改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整治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书面报送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建立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相应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想方设法拓宽筹资渠道,通过使用物业维修资金,业主续筹、政府补助等办法,切实为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广泛宣传,强化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业主(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整改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向业主和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严明责任,狠抓落实。各地要根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的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细化整治措施,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进行督促整改,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由属地政府牵头,以房管、消防、物业管理单位为主,其他部门、社区(村)及业主委员会共同参与,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因整治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机制,长效管理。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作用,落实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灭火演练,建立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护机制和消防安全管理档案,保证档案及相关记录齐全;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积极作用,建立二级审批、三级管理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监督指导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健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资质管理制度,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

项目

整治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制度健全。

按照公安部令第61号开展定期防火检查,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护。

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值班制度正常,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单位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灭火疏散预案,组织灭火演练。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建立档案,档案及相关记录齐全。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数量满足要求(2个以上)。

建筑安全出口、楼梯、屋面、疏散通道没有被封堵、占用、上锁,保持畅通。

安全出口门的种类符合要求,不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没有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断电时能正常照明。

防火门正常使用(门体、闭门器未损坏,关闭严密)。

门口没有设置门帘、屏风、杂物柜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消防设施

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

主电、备电显示正常,操作盘完好,控制设备运行正常。

消防泵、喷淋泵供水系统

压力表显示正常,泵联动、手动正常启动,系统布置符合要求且完整好用。

烟感和温感探测器

楼层报警功能正常。

灭火器、消火栓

室内、外消防栓没有被埋压、圈占、损坏或遮挡影响使用,灭火器材无损坏(消火栓箱内应配有水枪、水带、水带接扣);灭火器数量配置符合要求。

火灾事故广播

疏散指示灯完好有效,紧急广播正常。

手动报警按钮

楼层、大厅等公共通道报警功能正常。

新风、排烟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试启动正常。

其他

建筑内不得擅自改变建筑格局结构(包括擅自加层、搭建阁楼等),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没有违章搭建,破坏建筑防火间距,占用、破坏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高层建筑没有使用石油液化气瓶,燃气管道安装规范。

建筑广告设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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