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60号),切实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管理,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标准厂房入驻企业为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财务制度健全的中小企业。入驻企业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要求。优先鼓励产业层次高、产品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支持和引导各地建成区“退二进三”企业、“三合一”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进行设备更新,采用先进工艺与生产设备入驻标准厂房。 二、基本原则 (一)产业集聚。标准厂房应明确主导产业,入驻项目应符合该标准厂房的产业定位或为主导产业相配套的关联产业,以提高入驻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 (二)节约用地。标准厂房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用房问题,单个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应以层(单元)为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不超过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应根据入驻项目的设备投资与单位面积税收产出,从严控制其使用的面积,引导企业节约用地,重点引进单位面积投入大、产出高的项目。 (三)环保节能。标准厂房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的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入驻。入驻项目的排放必须符合标准厂房原设计及批准要求,超标准排放的,必须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积极引导原环保问题大、能源消耗大的企业,改进生产工艺,降低能耗,进入标准厂房实行集中供热与集中排放治污。 (四)安全生产。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应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相关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建成区“三合一”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及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入驻程序 (一)确定准入标准。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在选择入驻企业前,应先制定具体的企业准入标准,明确入驻企业的产业、投资强度、规模、税收产出、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制定的准入标准必须报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公布入驻信息。标准厂房在确定准入标准后,开发管理单位应对外公布标准厂房入驻信息、企业准入标准及操作程序,公开接受企业申请。 (三)受理入驻申请。申请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应按要求向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提交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上年度财务报表、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入驻审查。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企业准入标准,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与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入驻企业进行公开打分排序,择优选定入驻企业。对以政府为主体建设的标准厂房,评审会议必须由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联合评审把关。 (五)企业入驻审批。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确定入驻企业后,必须先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再将入选企业名单、合同样本及相关材料报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企业入驻手续。 四、优惠政策 (一)为加大标准厂房开发与企业入驻力度,市财政每年在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也应配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全市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及入驻企业。 (二)对由村集体利用二产返回地建设的标准厂房,经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报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酌情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第一层不予补助;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内予以补助;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20元以内予以补助,层高8米以上的单层标准厂房按两层厂房计算补助。 (三)对各地建成区“退二进三”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安全环境急需整改的企业入驻市区标准厂房,凭有关部门证明,经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享受市财政每年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四)标准厂房入驻企业更新、添置设备投资超1000万元的,可作为整体项目优先申请市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专项补助。 (五)标准厂房出租收入所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参照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经贸投资〔2007〕45号)有关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与企业入驻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向标准厂房集聚。各级经贸部门作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综合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全面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与管理。各级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共同推进标准厂房企业入驻工作。 (二)标准厂房企业准入标准制定及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全程接受当地政府与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与指导。对暗箱操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租用或购买合同规定按时投入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原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与项目内容。对达不到合同规定投资强度与产出规模的,由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对入驻企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成开发管理单位依法收回厂房。企业因停产或迁出标准厂房,原购买或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由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协商收回,确需转卖或转租的,必须经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同意。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意见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