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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现就我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全市要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巩固并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继续实行“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吸引更多农民参加新农合。2010年,各县(市、区)参合率要继续稳定在90%以上,最低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80元以上。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达到220元,瑞安市、乐清市达到200元,力争全市人均筹资水平达到200元。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要比2009年提高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纯收入的6倍以上,门诊补偿比例控制在门诊费用的20%至40%,中医药诊疗费用报销比例要高于西药、西医诊疗费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特殊疾病门诊报销范围,逐步提高尿毒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续治疗、重性精神疾病、糖尿病等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农村妇女住院分娩一律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补偿政策要明显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积极引导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自2010年起,实行新农合市级统筹,制定统一补偿方案、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和个人筹资标准。 二、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要达到每人每年120元以上。其中,市财政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均补助从30元增至50元;对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洞头县人均补助6元,文成县、泰顺县人均补助13元,均保持2009年的补助标准。农民个人筹资金额原则上占人均筹资额的30%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制定。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代收,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水平,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实行计算机联网实时自动结报,规范结算手续,方便群众报销。 三、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款。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使用和费用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采取“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加强对医疗费用控制,尤其是自费药物使用比例的控制。自费药物使用控制在总住院费用的15%以内。各地要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费用拨付挂钩。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医生制度,对违反新农合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协议医生,要暂停或取消其协议资格。探索建立跨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和持续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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