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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是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各级政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民政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文明有序。市政府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各社会团体要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指导,不断改善救助设施、设备,为顺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指导各级救助管理站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入站程序和手续,为护送部门及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方便。加强救助管理站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入住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饮食卫生、人身安全、疾病防控、护送返乡等工作,实现规范化救助管理。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管理站接收6周岁(含)以下的幼儿(婴儿除外)后,要送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性监护救助;对7周岁以上身体基本健康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及一般教育,并负责查找其监护人,使其早日返家;对无法找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送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对公安等部门送往卫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凡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待病情缓解或治愈后移交当地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送返。对本地籍外流乞讨人员和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协调县(市、区)民政局和救助管理站做好受助人员的接回与安置工作。社会志愿者护送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由救助管理站支付志愿护送者的往返车费。 (二)各级公安部门履行对街头路面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职责,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时,应当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组织力量送往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办理病人交接手续。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乞讨或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人员,以及拒绝接受救助,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强讨索要、纠缠行人或露宿,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的秩序,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寻,对无法查清原籍需安置的对象,凭民政部门证明按规定给予落户。 (三)各级卫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救助的原则,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治指定医疗机构,并告知有关部门。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指定医疗机构规范接收程序和入院手续,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予以保障;超范围用药时,有监护人的需经监护人同意,无监护人的需经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对公安等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指定医疗机构和专业(专科)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实行首诊接收制,由医疗机构先行救治,后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对有家属或单位的,由医疗机构通知其接回,并负责医疗费用收取;对于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待病情缓解或治愈后移交救助管理站,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结算,并按财政体制按季与当地财政部门或市财政结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检查;对特殊对象的护送,要派遣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配合护送。 (四)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劝导、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的保障力度,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各项经费使用的结算与监管工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 (六)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纳入地方义务教育范畴。市教育局应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并做好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队伍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七)各交通运输单位要为持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有效证明的受助人员提供优先买票、上车等方便;遇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外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开放绿色通道、准许提前上车,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车票的管理,防止救助车票倒卖和流失。 (八)各级文明办、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单位要按照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因生活无着而流落街头的现象;文明办要整合创建工作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组织各类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上街头开展维权和救助活动,使生活无着者及时得到救助,使以乞讨为职业者受到教育。 (九)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鼓励发动辖区执行公务人员和社会志愿者护送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教育广大居民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抵制、举报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协助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十)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门前三包”,对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有义务劝离;对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拒绝离开或强讨索要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大协作保障力度,营造文明的救助氛围和完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网络 (一)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文明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全面宣传救助管理工作,以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流浪乞讨现象,提倡机构施救,提倡有为施救,反对盲目施舍;谴责、揭露流浪乞讨行为中各类违反道德与法律的现象,营造扶贫济困的社会文明新风尚。 (二)进一步加强市、县(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各级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改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设施,提高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的救助水平。重点集镇特别是列入小城镇改革试点的集镇,要创造条件,安排场所设置救助管理所,承担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构建城乡一体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网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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