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9-013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文 号: 温政办〔2009〕7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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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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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温州市区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户住宅安置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9- 05- 26 10: 1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加快解决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户住宅安置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房屋拆迁安置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区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已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在外过渡五年以上(《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且尚未认购定位的安置。拆迁人已组织认购安置,由于被拆迁人原因而未认购安置的除外。

  二、拆迁人应根据改建地块内房屋拆迁安置实际情况,会同市房管部门多渠道调剂异地住宅安置房源,优先用于解决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

  三、拆迁人根据住宅安置房源调剂情况,对改建地块内的安置提出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方案,其中异地实物安置方案可根据协议安置面积进行分档认购安置或不分档统一认购安置。有关货币补偿和认购安置方案,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并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根据原协议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有关系数计算如下:原协议约定以使用面积安置的,按协议安置的使用面积高层×1.35、多层×1.25计算;原协议以套内建筑面积安置的,按协议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高层×1.15、多层×1.05计算),结合原协议安置地块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平均价)扣除应缴购房款后确定货币补偿总额,再按货币补偿总额的20%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拆迁人应在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奖励资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五、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实物安置的,超出原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有关系数按实计算)在下列规定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推面积)范围内的,可享受以优惠价购买:

  (一)原协议安置地块与异地安置地块属同一区位(不同改建地块)的,多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含),或高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的;

  (二)原协议安置在旧城区内,异地安置在旧城区外(中心城区内);或原协议安置在中心城区内(旧城区外),异地安置在中心城区外的,多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或高层建筑的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的;

  (三)原协议安置地块在旧城区内,异地安置在中心城区外的,多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或高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含)的。

  本条款中的旧城区是指2007年12月31日市政府批准的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规划范围。

  本条款中的中心城区是指温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六、本意见第五款中有关优惠价,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市政府令第57号施行前拆迁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定。

  根据市政府令第57号实施拆迁的,按拆迁时货币补偿基准价计算。

  根据市政府令第95号实施拆迁的,按拆迁时住宅安置用房评估价的50%确定。

  七、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面积和优惠购买面积部分,一律按认购安置时的市场价购买。各安置地块的市场价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联席会议核定。

  八、异地安置用房认购定位工作应公开举行,并提前15日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认购定位的,视为放弃认购,或由拆迁人在认购后剩余房源中予以再次认购。安置用房认购定位后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拆迁人公示7天,重新签订有关安置协议。

  九、安置用房经验收合格并可交付使用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办理结算和交付使用手续。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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