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环境噪声、粉尘和施工废水污染,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发改〔2007〕205号)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到2012年,我市基本实现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乐清市、瑞安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工作措施 各县(市、区)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工作规划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培育和拓展预拌砂浆使用市场。要积极开展预拌砂浆试点工程应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全面推广;要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农水、电力、工业项目、社会发展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等各个领域的预拌砂浆使用市场;要逐步实现预拌砂浆的普遍应用。 (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90%以上。 (三)严把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制,由负责该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生产企业名录。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作配比原料,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可向经贸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在工程竣工后,凭购买预拌砂浆发票(复印件)、送货单、决算单向属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六)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如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须经属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踏勘确认。现场搅拌砂浆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七)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企业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由相应的建设、质监、环保、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的方式予以推广。 三、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是本市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列入投标报价;负责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和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信息;配合市发改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项目范围。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的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对车辆运输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负责车辆在高速、国道、省道通行审核。 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商品量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管。 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的环保管理。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